-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27号
- 【发布日期】2007-04-04
- 【生效日期】2007-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2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27号
关于加强对新生产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车用柴油机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现就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车用柴油机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应根据下列标准要求,建立企业自身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一)《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19756-2005);
(二)《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19757-2005);
(三)《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22-2002)。
二、为确保产品满足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要求,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标准要求制订《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用于指导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及控制。制订要求和内容详见附件一。
三、生产企业应将《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生产企业对《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进行增补和修改,必须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必要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内容和程序详见附件二。
四、《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是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车用柴油机型式核准的必备技术文件。凡《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未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车(机)型不予型式核准。
五、生产企业应对《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简称“年报”),并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年报格式和内容详见附件三。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生产企业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核查和抽样检查,详见附件二和附件四。
七、凡现场核查存在重大整改项目和(或)抽样检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生产一致性进行整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暂停受理其车型型式核准,并对其整改结果进行核查。
经核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撤消该车(机)型的型式核准公告,并依法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组织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制度。生产一致性免检的条件、申请、批准、公告和撤消程序详见附件五。
凡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企业,自获得免检资格之日起3年内,免于监督检查(包括抽样检查和现场核查)。
附件:1.《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编写要求
2.现场核查的内容和程序
3.《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编写要求
4.抽样检查办法
5.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规定
6.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二○○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一:《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编写要求
附件二:
现场核查的内容和程序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并委托专家成立核查组,核查组具体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核查工作。
一、程序
(一)现场核查开始前,核查组与生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召开首次会议,并由核查组宣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致生产企业的“关于在生产企业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核查的函”,以及本次核查的内容和重点。
(二)生产企业对计划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进行介绍。
(三)核查组按照生产企业的计划书进行现场核查。生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应全程协助核查工作。
(四)核查组与生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向企业通报核查情况,核查结束。
(五)核查组编写《核查报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核查内容
(一)资料核查
核查计划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包括环保生产一致性质量控制所涉及产品的质量控制文件和技术文件,包括生产过程、采购过程、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不合格品控制及改进措施的质量管理控制的过程和记录。
(二)现场核查
1、在企业的生产现场或成品库,核查产品的外观标识、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申报内容的一致性。
2、核查企业生产过程中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贯彻、执行情况。
3、现场核查企业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试验记录(报告),以及检验设备管理记录和运行状况。
4、需要时抽取样品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办法见附件四),以评定生产一致性控制水平。
三、核查结论
由核查组做出初步结论,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做出最终结论并通告生产企业:
(一)如果整个核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核查结果为合格;
(二)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产品的环保生产一致性),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并经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核查结果为合格;
(三)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生产企业无法保证环保生产一致性时,则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并可终止核查。
附件三:
《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编写要求
一、综述
(一)企业基本情况概述;
(二)年度总生产销售量、各车(机)型的生产销售量;
(三)车(机)型达到环保标准的情况。
二、计划书的增补和修改情况
对计划书增补和修改情况进行总结。
三、计划书的实施情况
(一)关键部件外购件采购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
(二)关键部件自制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
(三)整车(机)装配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
(四)关键部件在线检验和质量抽样检验实施情况;
(五)不合格品控制情况;
(六)人员管理情况;
(七)例行检验情况;
(八)确认检验情况
1、车(机)型型式核准时间及达到的标准;
2、检测频次和周期;
3、被检测样车(机)数量;
4、被检测车(机)型数量、型号;
5、抽样检测结果汇总,报告编号,检测时间;
6、检测地点;
7、检测单位。
(九)检验设备和辅助材料质量控制情况
1、设备检定/校准情况;
2、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3、标准物质采购、使用情况;
4、油料的使用情况。
(十)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生产一致性不符合情况及为恢复产品生产一致性采取的措施。
四、年度报告的其它内容要求
(一)惟一性的编号;
(二)编制日期和企业负责人电子签章。
附件四:抽样检查办法
附件五:
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规定
一、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汽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可以申请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
(一)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已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 ;
(二)计划书已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并已有效运行;
(三)应具有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检测能力的保证措施;
(四)产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一定数量的确认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以加强生产一致性控制;
(五)产品没有环保生产一致性方面的质量缺陷反馈。
二、申请材料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函;
(二)申请产品的型号、生产线及生产地的概述;
(三)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及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与排放和(或)噪声有关的关键部件完整的生产用图纸和(或)技术文件、控制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排放和(或)噪声检测设备清单、每种产品所有排放和(或)噪声检测报告汇总。
三、审查
(一)申请资料的审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接受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提出反馈意见。
(二)现场核查
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见附件二)和产品抽样检查(见附件四)。
四、批准和发布
审查结束后,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发布通过免检审查的批准公告。
五、复审
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结束前提出复审。复审内容按本规定的第三条执行。
通过复审的免检企业,可再获得三年的免检资格。
六、撤销
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任意一项时,将被撤销免检资格。被撤销免检资格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免检。
(一)产品在环保生产一致性方面有质量缺陷的反馈,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实;
(二)未通过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复审;
(三)生产一致性保证内容变动未及时对计划书进行增补、修改和申报;
(四)未按期提交《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
附件六: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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