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7〕8号
- 【发布日期】2007-04-12
- 【生效日期】2007-04-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07〕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与省人民政府分别签订了《贵州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贵州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统称《责任书》),明确要求我省到2010年末,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下降15%和7%。这是国家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是我省必须完成的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黔府发〔2006〕3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决定》)和《责任书》的要求,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计划,为实现“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打好基础。现就做好200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层层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
2006年9月,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签订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省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向各地下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各地人民政府要逐级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将排污总量控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千方百计确保按年度、按计划、按指标完成任务。2007年4月底前,各市(州、地)要完成与辖区内县(市、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排污单位,落实到具体污染治理项目,切实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各市(州、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情况和2007年削减指标分解计划要于2007年5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局。
二、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
(一)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项目建设进度。加大限期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继续以推进火电厂脱硫治理工程为重点,大力削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以推进化工、造纸等行业废水治理为重点,大力削减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贵阳发电厂、遵义发电有限公司、清镇发电有限公司和凯里发电厂1#、2#机组已建成的烟气脱硫设施要确保正常运行;中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习水发电厂、黔北发电厂在建的脱硫设施要确保在2007年底前建成投运;凯里发电厂3#、4#机组、纳雍一电厂1#、2#机组、黔北发电厂5#、6#机组和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5#机组脱硫设施要确保在2007年底前开工建设;水城电厂2×50MW机组和贵州华电清镇发电有限公司2×65MW机组在2007年内关闭。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化开磷剑江化肥厂等生产废水治理工程在2007年内建成投运;凯里纸厂在2007年底前关停。
(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规范化建设,对已建成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监管,确保正常运行;已列入国家和省规划的金阳、白云、赤水、茅台、习水、都匀、铜仁污水处理厂要在2007年内建成投运;已建成但尚未正常运行的遵义龙坑、凯里、仁怀污水处理厂2007年内必须全部投入正常运行;收集管网不配套、运行负荷低的污水处理厂在2007年内必须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号)要求,切实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三)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和清洁能源建设。进一步取缔、改造城市城区低吨位燃煤供热装置和经营性燃煤炉灶,发展农村清洁能源,大力推进农村沼气建设,开展沼气综合利用,逐步削减生活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四)实施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统一调配。各市(州、地)要紧紧围绕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实现环境质量目标,对现有污染源污染物削减量和建设项目污染物新增量实施统一调度、分配、置换,确保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范围内。各地必须首先通过削减现有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腾出环境容量后方可建设新项目。
(五)围绕总量削减工作强化环境执法。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环境行为;对主要污染物未达标达量排放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实行限产限排,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业、关闭;对超环境容量、超排污总量、执行关停淘汰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三、强化污染物总量削减责任
(一)进一步落实各地人民政府的责任。《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管机制。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切实加强对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依据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布局工业,科学发展产业,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和清洁能源建设,科学制定年度污染物总量削减实施计划。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污染治理项目,进一步落实治理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污染治理工程按期保质完成。要根据《省政府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06〕39号)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相关收费政策,仍未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的地方,要抓紧开征;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由当地财政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成本进行补助,同时省里不安排这些地方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的补助投资。要强化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目标和责任的检查考核,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进一步落实省有关部门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钢铁、电石、焦炭、铁合金、火电等产能过剩行业的盲目扩张,通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污染物总量削减。要进一步加快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并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支持。
省经贸委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适时公布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名单,并对各地关停、淘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积极支持工业污染治理技术改造项目,推进重点行业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
省科技厅要从政策和资金上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控科研开发的支持力度,促进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加快实施。
省财政厅要督促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的地方财政对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成本给予补助,确保正常运行。要加大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资金的投入,确保环境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环保应急装备设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需要。
省建设厅要加强项目调度,督促各地加快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配套建设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生活垃圾收集储运设施。要加强行业管理,督促各地按环保标准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督促已投运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按《责任书》规定的指标要求运营,分期建设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在建设第二期工程时,首先要达到一期工程的处理水量要求,并督促各地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省环保局要建立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台账,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督促列入《责任书》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按期完成。对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不达标和不能满足总量指标要求的企业,要严格实行限期治理。要加强对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督促企业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重点工程,要给予环保专项资金支持。
省物价局要督促各地落实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确保县城及以上城镇全面实行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根据国家和省的时限规定,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
贵阳电监办要督促新(扩)建燃煤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设施,督促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脱硫项目按期开工、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督促火电厂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确保正常运行。
(三)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的责任。各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污染治理,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针对污染源制定完善的污染治理方案和治理措施,并加快组织实施,确保早日发挥效益。要严格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足额缴纳排污费。要加强现有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运行档案,确保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稳定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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