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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33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33号
  • 【发布日期】2007-04-13
  • 【生效日期】2007-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3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33号

关于批准宣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等7家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2007年第二批)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以下单位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评价范围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宣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125号)

(二)聊城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2459号)

(三)山东赛飞特安全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460号)

(四)盐城师范学院 (国环评证乙字第1979号)

二、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一)赤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411号)更名为赤峰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804号)更名为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河南省冶金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509号)更名为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请上述单位于公告之日起20日内,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完成变更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领证地点: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北京安外北苑大羊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面领地商务楼A座1001室)

联系人:刘金洁朱莞

联系电话:(010)51095497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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