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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群力新区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决定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7〕29号
  • 【发布日期】2007-11-12
  • 【生效日期】2007-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群力新区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群力新区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决定

(哈政发〔2007〕29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群力新区开发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本着节能省地、生态环保和环境友好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群力新区东区开发建设管理有关事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开发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开发建设规模

(一)群力新区东区规划范围为:北起群力堤,南至工农大街、机场高速路、哈双北路;东起何家沟,西至规划三环路。

(二)由群力新区开发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群力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编制群力新区东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开发建设计划,并优先纳入全市计划,合理控制开发规模。

二、加强规划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三)群力新区东区的开发建设要严格依照市政府批准的群力新区总体规划和控详规划进行组织,保证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对确需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的,由群力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局组织市规划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后,报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联合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补缴土地出让金。重要地段、重大项目的规划调整,需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五)由群力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局,依据群力新区总体规划和控详规划,编制群力新区城市设计及设计导则,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三、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保证政府土地收益

(六)由群力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依据土地储备计划,采取土地收回、收购和征收的方式,对群力新区东区规划范围内的用地进行收储。征地拆迁和土地前期开发工作由群力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七)土地储备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贷款利息及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八)由群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费用进行综合测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联合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九)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主要利用银行贷款。

四、加强土地前期开发管理,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环境

(十)由群力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基础设施配套先行、公共设施配套先行、生态绿化建设先行的原则,编制群力新区东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报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联合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十一)由群力主管部门负责群力新区东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土地使用功能。

新区开发建设期间,群力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由群力主管部门负责;新区开发建设结束后,统一交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十二)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建设的公益性人防工程,由群力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和管理。

(十三)电力、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群力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同步实施建设,并负责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建成后的地下管线资料,交市城市规划局存档。

(十四)文教、卫生、医疗和体育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群力主管部门先行垫付,并逐年列入财力计划,及时予以偿还。

(十五)将群力新区开发建设项目纳入市大项目范围,并享受市大项目所确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五、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严格实行招拍挂

(十六)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

(十七)对土地出让底价,在综合考虑土地储备、规划用地性质、规划指标、规划区位和出让时点等因素的基础上,经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群力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核定。

(十八)由群力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联合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市地产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单位需与群力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建设协议书,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土地出让收入)后,方可申请土地登记。

(十九)土地出让金由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贷款利息及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和土地收益构成。

(二十)对能带入符合规划要求业态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应土地。

(二十一)对土地分宗出让的,应按规定在1个月内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

(二十二)对土地按整体或多宗(多街区组成)出让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开发建设协议约定,在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可分期缴纳,并按照土地出让价款交纳额度分期供应土地、分期办理用地手续。对分期供应的土地,按期日修正土地出让总价,年度修正系数原则上不低于1.1。

(二十三)经群力主管部门同意,按开发建设协议约定的时间提前供应土地的,原定的年度修正系数不予调整。

(二十四)凡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六、加强土地划拨管理,控制土地供应规模

(二十五)依据群力新区总体规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项目,由群力主管部门落实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联合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群力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协议,相关部门据此为建设单位办理批准手续,并全额交纳土地储备费用。

(二十六)群力新区东区划拨用地总规模应控制在50公顷以内。年度划拨用地规模由市发改委会同群力主管部门,根据群力新区总体规划和发展需求核定。

七、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开发建设按计划实施

(二十七)开发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土地后,由群力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进行监管。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开发建设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等约定组织工程建设。

(二十八)按照国家建设部和环保总局有关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订群力新区节能环保技术规定,加大“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力度,并在新区实行雨污分流、分质供水、墙体节能等。

(二十九)对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十)对未按群力新区东区开发建设计划竣工,或无正当理由拖延竣工期限的,每延期1年,按双方签订的《开发建设协议》约定补交相关土地出让差价。

(三十一)对未按批准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局牵头依法制止,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纠正错误的,按规定予以处罚,且相关部门不予验收,群力主管部门不予配套。

(三十二)住宅项目竣工后,由群力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现场查验和社会评审;公建项目竣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群力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综合验收,由群力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查验、社会评审和向社会公示。

八、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三十三)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由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联合服务中心统一收取,直缴市财政,并在市财政分账单独核算。对2008至2010年群力新区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应偿还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贷款本息、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支农支出后,由市财政局将余额返还群力主管部门;群力主管部门在资金支出使用中,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或发改部门的计划执行。3年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

1.征地拆迁费用;
2.偿还贷款利息;
3.前期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
4.完善群力新区东区土地使用功能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5.城区管理维护费,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群力主管部门结合群力新区实际研究确定。城区管理维护费用列入年度城市维护改造建设计划,资金来源从群力主管部门上缴的资金中解决。

(三十五)由群力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群力新区东区土地储备计划、公共配套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年度资金支出项目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三十六)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后,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资金支出项目预算及群力主管部门上报的土地储备计划、公共配套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群力主管部门。群力主管部门对市财政返还的资金,要实行封闭管理、统筹使用。由市财政局派驻群力新区的财务总监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三十七)在群力新区实行新的人事管理机制。按照市人事局制定的人员经费和奖励办法,对群力主管部门实施绩效考核,经费由市财政局核定。

九、加强群力新区行政审批管理,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

(三十八)成立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联合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群力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建委、城市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三十九)设立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联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市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环保、人防、交通、公安消防、燃气、卫生、教育、公安交警、地震和气象等部门指定专人参加。服务中心实行窗口审批,一站式服务。

(四十)加大对群力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新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精简审批事项,下放管理权限,提高办事效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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