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卫办疾控发〔2007〕71号
- 【发布日期】2007-04-16
- 【生效日期】2007-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7〕71号)
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省卫生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0年以来,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疫情整体呈下降趋势,但部分地区疫情形势依然严峻。黑龙江、辽宁、吉林、山东、陕西和河北等省份流行性出血热发病较为集中;家鼠型疫区的疫情出现了向城市扩散的趋势;部分地区仍存在鼠密度和鼠带毒率高、人群免疫覆盖率低等问题,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为切实降低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病,防止疫情的进一步扩大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尤其是疫情高发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方案或计划,提出具体要求,保证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二、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疫情高发地区在做好国家级监测点监测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疫区人间、鼠间流行性出血热流行趋势的监测,了解主要疫源地的变化趋势,开展疫情的预测和预报。各地医疗机构要提高流行性出血热的诊断和鉴别诊断能力,及时报告疫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
三、继续狠抓灭鼠工作。各地要广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卫生城镇创建工作,搞好环境卫生的整治,消除鼠类栖息、繁殖和活动的条件。混合型和家鼠型疫区应在春季流行高峰来临前重点做好灭鼠工作,有效降低当地的鼠密度。
四、强化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流行性出血热的诊断、鉴别诊断、疫情报告等专业知识;不断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疫情监测和分析、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应急处理及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能力。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做好高危人群免疫接种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近年来流行性出血热疫情形势和特点,确定高发地区和高危人群,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人群免疫策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指导和免疫效果的评价,组织开展免疫预防接种工作。
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各地疫情监测和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病原学、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应用性研究,提高我国防治工作水平。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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