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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7]9号
  • 【发布日期】2007-04-18
  • 【生效日期】2007-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穗府[2007]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粤府[2006]1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各区(县级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确保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圆满完成,市政府决定成立广州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的相关方案和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实施,具体协调、指导和督查各区、县级市的普查工作,并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的统计和分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各区、县级市要抓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普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机制,做好保障

各区(县级市)、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我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级市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进度拨付,确保及时到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广州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苏泽群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 东 市政府副秘书长
丁红都 市环保局局长
王旭东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秦耀生 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叶佑新 市经贸委副主任
林锦全 市财政局副局长
雷凤英 市建委副主任
李萍萍 市规划局副局长
梁达波 市农业局副局长
吴乾钊 市环保局副局长
陈 骥 市工商局副局长
熊远大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杨国权 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
徐建韵 市市容环卫局副局长
任 强 广州警备区后勤部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吴乾钊同志兼任。


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粤府[2006]12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更好地掌握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科学编制环保规划,为科学制订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意义重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以此次普查为契机,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排查整治力度,建章立制,切实提高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确保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圆满完成,省政府决定成立广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的相关方案和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实施,具体协调、指导和督查各地的普查工作,并会同省统计局负责数据的统计和分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各地要抓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

三、建立分工负责机制,保障工作经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我省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进度拨付,确保及时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林木声 副省长
副组长:罗 欧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 清 省环保局局长
卜新民 省统计局局长
成 员:胡中梅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建初 省经贸委副主任
曾志权 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锦红 省建设厅副厅长
林果先 省农业厅副厅长
王子葵 省环保局副局长
钟伟泉 省工商局副局长
郑佳树 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局副局长王子葵同志兼任。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凡在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006年第四季度至2007年底,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从200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09年,环保总局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会同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污染源普查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普查的经费

全国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曾培炎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张 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
周生贤 环保总局局长
谢伏瞻 统计局局长
成 员:李东生 中宣部副部长
姜伟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危朝安 农业部副部长
刘王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王玉庆 环保总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买富 总后勤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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