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4-25
- 【生效日期】2009-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2009年4月25日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联合制订)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各专项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太湖、滇池、巢湖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
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批准的上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对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相关专项规划的考核,由南水北调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 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实施各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
水质指标,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各专项规划确定的跨省界断面、湖区(水库)断面及重要支流断面为考核断面。人工监测数据(为主)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为辅)为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的考核依据。
项目指标,即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各专项规划确定的工业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流域综合整治等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为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
年度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各流域的考核断面,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专项规划确定并公布。对太湖流域其他指标的考核,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水质指标70分,项目指标30分。考核结果分为好(80分以上)、较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一般(60分以上,70分以下)、差(60分以下)。
第六条 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除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外,还包括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排污单位的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等。自查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对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上一年度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在30天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好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通过考核的,环境保护部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对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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