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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唐山市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快林果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唐政办字〔2016〕88号
  • 【发布日期】2016-04-12
  • 【生效日期】2016-04-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唐山市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快林果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唐山市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快林果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唐政办字〔2016〕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山场、林场等经营权向造林大户、合作社等新型林业规模经营主体集中,加快我市林果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3〕3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函〔2013〕1号)、《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6年加快山区综合开发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农〔201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指造林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果专业合作组织、林果企业(公司)。所称“林地”,是指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内的宜林地和规划外可绿化的荒山荒坡、荒滩荒沟、荒地荒丘。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林果产业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是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林果产业的主管部门。农工委、发改、财政、国土、农牧、水务、环保、住建、规划、旅游、金融、供电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应尽义务

 第五条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应依法通过林地流转取得林地经营使用权。林地经营使用权以林权证、土地承包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规定期限为准,最长期限为70年。林地经营使用权可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提出续期申请。

 第六条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林果产业,特别是参与山区综合开发可与林苗一体化、林下经济、生态旅游、采摘园等结合。发展林果产业面积不得低于依法通过林地流转取得林地经营使用权面积的80%。

 第七条 依法通过林地流转取得林地经营使用权发展林果产业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应在1年内完成树木栽植任务;面积在1000亩-5000亩的,应在2年内完成树木栽植任务;面积在5000亩-10000亩的,应在3年内完成树木栽植任务;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应在5年内完成树木栽植任务。

 第八条 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实行谁栽植谁管护谁受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对树木栽植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及林产品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对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并可依法继承、抵押、流转。

(二)成果优先纳入造林规划,享受国家、省、市、县工程造林补助。符合有关条件并纳入国家、省级公益林的,可享受国家、省级公益林补助。经申请,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贷款可享受林业贴息政策。

(三)可优先享受林业主管部门在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方面提供的服务。

(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依法通过林地流转取得林地经营使用权后,5%的土地面积可用于林业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道路等。5%的土地面积(最多300亩)可用于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经营性开发建设。

(五)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需要砍伐树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保证其采伐指标,免征育林基金。

 第十条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享受优惠政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件;

 (二)合法有效的林地流转合同;

 (三)参与山区综合开发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要具有经林业、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县级政府批准的山区综合开发规划;

 (四)造林设计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造林保存率不低于80%。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造林设计进行验收,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应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对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使用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收益纳入预算管理,除国家规定应上缴部分外,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树木栽植完成情况,从次年起安排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发展林果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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