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 【发布文号】教职成厅〔2007〕2号
- 【发布日期】2007-04-27
- 【生效日期】2007-04-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医药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投入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中医类专业在校生人数增长过快,大于社会需求。全国每年按自然减员等因素需要补充的中医类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远远低于每年的毕业生数。二是低学历教育规模迅速增加,引发中医队伍学历结构不合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低学历人员的知识结构以及提供的医疗服务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为了进一步优化医师队伍结构,提高中医队伍整体水平,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中等教育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报名要求进行调整。为此,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起,停止中等中西医结合专业招生,原则停止中等中医学专业招生。考虑到西部地区中医人才需求实际情况,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9省(区、市)的部分学校(名单附后)暂保留中等中医学专业设置,年招生规模控制在500人以内,招生时限截止到2010年。允许招生的上述学校须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登记之后,举办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所取得的学历可作为参加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自2007年起,除上述经审批同意招生的学校外,其他学校违规招生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均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二、民族地区的中等民族医(藏医、蒙医、维医)类专业因地区人才需求可以保留,但须经省级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登记后的学校可以继续举办。
三、为提高农村在岗乡村医生的中医药服务水平,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实施的注册乡村医生中等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可以继续招生,招生截至时限依据项目实施情况确定。
四、按有关审批程序批准的中等中医类专业,2006年底以前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等职业教育中的中医相关技术类专业,不以培养执业(助理)医师为目标,其毕业生取得的学历不作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请各地按上述规定认真执行并做好专业调整工作。
2007年4月27日
西部地区暂保留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学校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 鄂尔多斯市卫生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中医学校
重庆市 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省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
达州中医学校
贵州省 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大理卫生学校
青海省 西宁市卫生学校
甘肃省 甘肃省中医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医学院中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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