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黑龙江
- 【发布文号】黑政发〔2016〕15号
- 【发布日期】2016-04-14
- 【生效日期】2016-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16〕1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4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质量强省战略,提升全省质量发展水平,鼓励和引导自主创新,增强优势产业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奖项设置兼顾工业、农业、服务业,充分体现黑龙江省特色优势和经济结构调整导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管理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省内具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和组织。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选遵循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政府或社会组织推荐、科学公正考核、公开透明评比、好中选优和示范带动的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周期为2年。前两届颁发省政府质量奖10个,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10个。之后每届颁发省政府质量奖5个,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5个。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少于规定名额或空缺质量奖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建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协调机制,由省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省政府质量奖评选的组织、宣传和协调工作。省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承担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评审细则、建立评审专家库、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公告、组织协调日常评审和对外宣传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方法
第八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三年以上。
(二)认真贯彻实施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无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符合国家质量、环保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
(三)具有牢固的质量基础、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富有开拓创新能力,主要表现在质量品牌、技术、创新和效益等指标位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因质量问题发生国外退运和通报的情况,无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九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方法。根据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组织,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评审细则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提供相关证实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所属政府(行署)签署推荐意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企业或组织也可以直接向省级行业协会申报,由省级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
第十条 省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2年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省政府质量奖,不再重复颁发奖金。
第四章 评审人员及第三方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市场经济,熟悉黑龙江省情,对黑龙江经济发展有深入研究和见识。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及卓越绩效相关知识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新理念和新方法。
(四)具有10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行业管理实践经验。
(五)熟练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六)第三方评审机构必须具备国家注册的营业执照,同时具有质量体系认证资质。
第十二条 建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质量奖评审专业知识培训,有关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专家库专家拟定人选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并由省政府颁发聘书,确定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成员。
第五章 评审依据及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进行。
第十四条 材料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评价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组建专家评审组。联席会议办公室从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对评审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专家联评。专家评审组成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料联评,根据资料联评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环节企业和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评审组成员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综合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组资料评审结论、现场评审结论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获奖企业和组织推荐名单。推荐名额应多于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额。
第十九条 会议联评。召开省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提出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省政府审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提交省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公示和公布。省政府审定后,在新闻媒体上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六章 宣传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过程的宣传,突出宣传黑龙江省各领域有竞争优势的重要产品品牌和市场营销推广工作。获奖企业和组织将在《中国质量报》、省政府网站、“互联网+黑龙江省质量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宣传。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应从实际出发,制定质量发展目标,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宣传交流质量管理成功经验,带动全省各行业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获奖企业和组织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对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综合绩效的稳定性及发展趋势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撤销所获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奖牌。
(一)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和污染事故;
(二)国家、行业或地区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质量问题投诉;
(四)出口企业因质量问题发生国外退运和通报。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和透明,广泛接受各级政府、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和第三方评审机构要坚持公正廉明,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参评单位技术机密。对违反纪律者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评审专家资格。对于第三方评审机构违反评审纪律,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专业评审资质。涉及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应如实填报相关数据,真实撰写自我评价报告,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单位,取消其申报或接受评审资格。
第二十九条 建立评审和被评审双向监督制度。被评审单位可对评审人员或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工作质量、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反馈意见。
第八章 奖励及经费
第三十条 省政府向年度获奖企业和组织颁发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一条 对第一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予以奖励,给予每家省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颁发奖金100万元,每家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单位颁发奖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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