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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 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08-18
  • 【生效日期】1981-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 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
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1981年8月18日川府发〔1981〕131号)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的通知》已印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好工读学校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地、州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的方针,积极、稳妥地把工读学校办起来,并努力办好。

二、工读学校的设置和规模,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由市、地、州教育、公安、团委等有关部门统筹规划,提出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实施。今年成、渝二市和永川地区,应着重对现已办起来的工读学校加强领导,总结经验,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自贡、渡口和地、州辖市或行署所在县以及少数对外开放的旅游县城,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筹办。甘孜、阿坝两州是否举办工读学校,由州人民政府决定。

三、工读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应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由市、地、州教育部门提请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任命,各市、地、州公安部门要选派符合条件的干部参加学校的领导班子,并选派少数公安干警到校,协助学校搞好保卫工作和进行法制教育。

四、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三周岁至十八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条件的在校中学生(包括那些被学校开除,漂流在社会上的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现有工读学校已经招收的小学在校学生,或者不属上述年龄范围的中小学离校学生,可让他们继续学习,今后不再招收这类学生入工读学校学习。

五、工读学校的经费,仍按川府发〔1980〕1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工读学校经费开支的标准和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另文下达。举办工读学校,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校、勤俭办学的原则,尽可能利用现有公房,如五七干校,关停并转企业以及可供利用的城市小学多余的校舍、设备。必须新建校舍的,应纳入当地建设计划。

六、各市、地、州经委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精神,为工读学校办好校办工厂提供条件,并从多方面予以扶持,解决好校办工厂的供、产、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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