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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07年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50号
  • 【发布日期】2007-05-01
  • 【生效日期】2007-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07年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07年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5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6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07年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007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同时军事斗争准备进入关键时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促和谐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二、严肃纪律,依法安置

(一)所有承担社会统筹安置任务的行业、系统和单位,都要积极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二)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计划主要是用于配偶在农村的转业士官、二等功以上的受奖士兵、城镇无业居民的退伍子女和配偶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城镇退役士兵。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干部职工的子女、配偶系退役士兵的,应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包干安置,不得占用退役士兵统筹安置计划。

(三)各接收单位要安排适合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确保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不得将城镇退役士兵分配到濒临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单位工作。

(四)经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根据《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规定,按照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并在本通知下发后90日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一次性划转到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五)对因接收单位的原因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规定,由接收单位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直至上岗。

(六)城镇退役士兵不服从组织分配、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到接收单位报到或上班的,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当地安置部门可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为退役士兵安置提供条件和方便。各接收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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