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7〕44号
- 【发布日期】2007-05-16
- 【生效日期】2007-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完善调查队管理体制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完善调查队管理体制的意见
(内政发〔2007〕4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新形势下更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进一步做好全区统计工作,从而使统计工作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现就切实加强我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完善统计调查队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和完善调查队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公众越来越离不开统计信息,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目前统计工作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基层基础统计工作比较薄弱;统计调查任务与工作条件的矛盾日益突出;统计执法力度不够,调查体系不够灵活;信息技术装备水平不高,统计信息网络和数据处理平台不健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上述问题的存在已经直接影响到统计数据的质量。
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计管理体制,准确及时采集宏观决策数据,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调查队管理体制,加强国家统计调查力量是贯彻落实《统计法》的重要措施,一是有利于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的权威性,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国民经济核算水平;二是有利于实现集中管理、统筹调配力量,形成一支统一指挥、协调高效、反应灵活的统计调查队伍;三是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宏观决策。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和完善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入手,齐心协力,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扎实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推进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全区统计工作改革和建设步伐。
二、切实强化基层基础统计工作
(一)重点加强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
今后,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的方针,保证正常的统计经费和各项普查经费的落实,切实帮助旗县(市、区)统计部门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同时,要保障基层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杜绝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理顺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关系,做到合理分工、优势互补、资料共享。部门统计应从系统内统计过渡到全行业统计。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切实履行向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本部门统计资料的义务。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业统计资料时,应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各级工商、税务、质监、民政、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有关本部门审批或行政登记资料。统计部门要根据《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要求,向政府各部门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并保证优质服务。
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抓紧清理部门统计报表,统一统计口径。加大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和指导,规范数据发布程序,依法维护政府综合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向社会公布的统计数据,要严格把关,确保“数出一门”。各部门、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统计制度、统计方法,不得擅自制发统计报表或开展统计调查;凡纳入政府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其他部门不得重复调查。
(三)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
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综合统计负责人制度,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配备用于联网直报的计算机专用设备,承担政府统计部门部署的统计任务。各企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调查上报工作,并保持统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
(四)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力争每两到三年对统计人员轮训一次,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其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在选拔、任免和交流统计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统计部门的意见,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专(兼)职统计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调动的,应征得旗县(市、区)统计部门的同意。要把熟悉统计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综合素质较强、热爱统计事业、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同志充实到统计队伍中来,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大力加强基础统计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统计工作,特别是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的能源、服务业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能源生产、消费和流入流出统计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可比性,满足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能耗公告制度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扎实推进节能降耗的监测、考核工作,为实现我区节能降耗的最终目标提供参考依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下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统一规范的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搜集渠道。有效协调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着力规范和加强部门服务业统计,针对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不同特点,进一步完善部门服务业调查制度。
(六)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
针对目前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统计网络建设还未完成,特别是旗县级数据处理平台还未建立的实际,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予以高度重视,加快实现自治区与盟市、旗县统计部门信息网络连接。实现自治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的联网直报和超级汇总。建立结构合理、安全高效、反应快速的统计信息网络平台,建立面向宏观决策和公共服务的宏观经济数据库和统计门户网站,使信息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实现信息共享,逐步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七)严格执行和完善统计标准
旗县级统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各项统计指标的涵义和计算方法,建立适合区情、满足统计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统计标准体系。完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城乡分类标准、产品分类目录、基本单位划分标准和个人支出分类标准。加强对全区范围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统计标准管理,建立部门统计标准审定制度,严格执行统计标准。
三、积极推进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
(一)积极支持国家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重视支持国家调查队改革,积极配合,确保国家各级调查队改革和建设的顺利开展。国家各级调查队承担地方调查任务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地方政府应予以支持和帮助,确保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二)处理好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和同级统计局的业务关系。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和同级统计局都是国家统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业务上均接受国家统计局的领导,既要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又要完成地方政府的统计调查事项。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实行信息共享。各级调查队承担的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由调查队独立组织调查,并向国家统计局独立上报调查结果。有关统计数据,按分工属于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调查的,以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的数据为准,属于地方统计局统计的,以地方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坚持依法统计,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自治区地方性统计法规体系,为依法统计提供重要依据。根据《统计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二)加大统计普法和宣传力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
(三)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处理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机构和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切实抓好统计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部门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要依法进行,坚决制止并及时查处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查备案而擅自进行统计调查和滥发统计报表的行为。需要公开发表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2007年5月16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