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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7〕62号
  • 【发布日期】2007-05-22
  • 【生效日期】2007-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62号)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繁荣,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区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蔓延势头,严重危害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目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这些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且易反复等特点,尤其是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为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社会危害性,采取综合措施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好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迅速行动,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

大多数非法证券活动同时涉嫌多项违法犯罪行为,如不尽快实施有效打击,势必对自治区经济秩序、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危害。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行动,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对于活动比较猖獗的地区和城市要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取缔一批非法机构、追究一批涉案人员的责任。对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大案要案,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的势头。

三、严格政策,依法进行有效监管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股票,应依法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依法经营,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凡违反以上三项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强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宣传报道,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积极鼓励群众监督举报,营造浓厚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有效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

五、协调联动,建立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长效机制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办、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具体负责全区非法证券活动的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形成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

自治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证券活动防范和预警机制,实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紧急报告制度,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患于未然,确保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20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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