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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 〔2009〕 39号
  • 【发布日期】2009-04-17
  • 【生效日期】2009-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贵州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黔府办发 〔2009〕 3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贵州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具体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为指导原则,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措施为主线,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负责两个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省领导小组由孙国强副省长任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陈训华、省安全监管局局长蒲建江、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李尚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姚远、省经贸委副主任李保芳、省建设厅厅长李光荣、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王泽洪、省交通厅副厅长刘扬、省国资委副主任薛宝军任副组长,由省安全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国资委、贵州煤监局、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厅、省文化厅、省煤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农机局、省气象局、省旅游局、省广电局、省环保局、省总工会、省地矿局、成都铁路局贵阳办、贵阳电监办、民航贵州安监办负责人为成员。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三项行动”具体工作。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重点范围
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一)工矿商贸: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交通运输: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农林牧副:渔业、农机、水利、林业等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包括拥有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各类农牧渔业生产单位,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作业场所;
(四)人员密集场所: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场所及设备设施等;
(五)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
(六)灾害影响:易受雪凝冰冻、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七)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八)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4月底前):制定方案和自查自纠阶段。
(一)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切实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治理范围和内容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各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隐患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排除治理。对2008年“隐患治理年”中排查出来的隐患,特别是挂牌督办的重点隐患,要逐一整改落实,严防事故发生。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方案,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各有关部门“三项行动”细化实施方案要于4月25前报省安委办。
第二阶段(5月至9月):全面推进和督促检查阶段。
(一)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1.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内企业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要建档立案,逐级上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着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活动,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2.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集中整治,对影响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原因要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政策措施,制定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治本之策,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3.8月下旬到9月上旬,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1.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尾矿库、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治理力度,全面实施并完成整改和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详细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按规定逐项销号。
2.对病险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江河堤岸、桥梁、涵洞、危险路段等切实进行除险加固,彻底整治矿山井口、露天采场(坑)、建筑工地工棚及其他人员居所以及存放设备、物资等重要设施和部位的隐患,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全面堵塞漏洞,确保国庆60周年期间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贵州行”、“矿山安全空中课堂”、“领导干部论安全生产”、“平安贵州”等各项宣教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知识,全面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抓好各级、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栏目建设,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和重要新闻,完善新闻发布制度,规范新闻发布程序;完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应急工作机制;建立网上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加强网上正面引导。
10月10日前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各有关部门要将上述“三项行动”的阶段工作情况分别总结报省安委办。
第三阶段(10月至12月):巩固成果阶段。
(一)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1.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严肃处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
2.认真做好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的总结,针对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
(二)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1.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加强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深入治理“三违”现象,严肃处理“三超”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全面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认真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开展隐患整改情况“回头看”,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和经验教训,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认真总结“三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三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好的典型和事例,努力营造更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社会氛围,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不断探索和创新加强安全生产的手段和方法,继续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组织实施“三项行动”工作摆在全年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分管领导亲自组织,带头实施,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明确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与“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共同促进工作完成。
省安委会将把“三项行动”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务必要认真对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抓好落实。对那些工作不实,措施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在年度工作中予以“一票否决”,同时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高压保效。在“三项行动”的实施过程中要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同时结合各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大工作查办力度。对各种非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对各类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决不留下重大隐患;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突出并加大对“五一”、汛期、国庆、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采取高压措施,严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严格督查,严肃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开展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对重大隐患要进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报告备案。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必须严厉追究,依法严肃查处。在“三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具体工作内容(见附件)进行研究部署,逐项明确责任,提出目标和要求,确保各项工作内容落实。
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和动态,通报重大问题,发布整改指令,解决重大问题,消除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各有关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三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安委办,省安委办于每月10日前将全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情况报国务院安委办和省人民政府。
(四)立足实际,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立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忌形式主义,敷衍塞责。要把安全治理与安全执法结合起来,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督促解决;把“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把“三项行动”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监管监察等工作结合起来,统一部署,相互促进,务求实效。
(五)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发动全社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做好“三项行动”工作责任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的忧患意识,齐心协力,集中精力共同推进“三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对一些好的典型和重大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事件要及时上报。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各有关部门于12月1日前将“三项行动”整体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报省安委办,由省安委办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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