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应急〔2007〕87号
- 【发布日期】2007-05-24
- 【生效日期】2007-05-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调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0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88号),全面掌握各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情况,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开展,实现2007年底前形成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目标,决定对全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调查的范围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二、调查内容
(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见附表1)。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填写。
(二)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属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见附表2)。由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填写。
(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所属监察分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见附表3)。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填写。
(四)所在地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备情况(见附表4)。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填写。
(五)省属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见附表5-1),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市(地)属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见附表5-2),由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其它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见附表5-3),由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填写。
为便于统计分析,将企业按照行业类型进行了原则划分,多种经营型企业按其从事的危险性较大行业确定行业类型,无法归类的企业归入其他类型企业。企业大小原则上分为2类,大中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或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各类企业,其他为小型企业。
三、报送要求
附表1、附表2、附表4和附表5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总,附表3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均于8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附表下载
联系人:张明;电话(带传真):010-64463924;
邮箱:zm@chinasafety.gov.cn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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