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40号
- 【发布日期】2007-05-24
- 【生效日期】2007-05-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整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整改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4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于加强火灾隐患整改,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的要求,为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贵阳市商业贸易中心等42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对贵阳市商业贸易中心等42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制作“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牌子悬挂于火灾隐患场所醒目位置,并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上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行署)切实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制订整改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整改期间消防安全,及时通报整改情况,确保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验收,验收汇总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对完成整改的,摘除“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牌子,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当前,我省消防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要继续做好重大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按照公安部印发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一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主导作用,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挂牌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示、立案、整改、督办制度,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措施,确保整改效果,坚决消除重大火灾隐患,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贵州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隐患情况一览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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