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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行〔2007〕125号
  • 【发布日期】2007-06-04
  • 【生效日期】2007-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7〕12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安委办〔2007〕18号、安委办明电〔2007〕9号和安委办〔2007〕20号)要求,及时掌握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自查自改工作进展情况,经研究,现就煤矿自查自改信息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的相关要求,按时填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见附件)。

附件中“隐患”是指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下属单位(矿井、区、队等)掌握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按《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掌握整改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或局部停产治理的隐患;“重大隐患”包括“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二、报告时间

实行月报告制度,具体报告时间:

第一次:2007年6月30日;

第二次:2007年7月31日;

第三次:2007年8月31日;

第四次:2007年9月30日。

三、几点说明

1.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由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填报。

2.填报快报时,同时上报月度小结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3.第一次报告时,请各单位将具体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一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联系人:唐布华

联系电话:010-64464044(带传真)

电子邮箱:hgs@chinasafety.gov.cn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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