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4号
- 【发布日期】2007-06-04
- 【生效日期】2007-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4号
为规范进口减免税货物在后续管理环节中的进出口申报行为,保证企业顺利办理已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有关通关手续,根据海关通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海关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在报关单填制方面的要求,现对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的报关单填制要求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4561(退运货物)。
《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编号规则为: RT+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RT”为“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代码”。
二、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9700(后续补税)。
《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编号规则为: RB+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RB”为“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代码”。
三、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应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按现行规范填写;“关联备案号”栏目应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0500(减免设备结转);“关联备案号”栏目应填写与该出口(转出)报关单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目所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关联报关单”栏目应填写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号。
《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编号规则为:RZ+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RZ”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代码”。
四、上述报关单其他栏目的填制要求,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填制。
五、本次对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报关单填制的规范要求,自海关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业务纳入海关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之日起实施。鉴于按照有关工作的安排,海关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将分批陆续在各直属海关投入使用,因此,具体的实施日期由各直属海关提前对外公布。尚未将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业务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的海关,其关区范围所涉及的有关报关单填制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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