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发〔2007〕13号
- 【发布日期】2007-06-04
- 【生效日期】2007-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各类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各类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发〔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38号)下发以来,绝大多数地区、部门和高校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深入实施,招生管理制度措施更加严格、规范,招生录取工作更加公正、透明,高校招生管理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个别地方和高校在招生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如个别地方和高校仍超计划招生;少数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仍存在招生宣传不实和"体制外"招生问题,一些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仍挂靠高层次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等。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切实维护高校和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各类招生管理工作,规范高校招生、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高校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上。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高校各类招生的管理,坚决维护高校的和谐和稳定,确保高等教育事业稳步、和谐、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2007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规模安排567万人,是根据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关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全国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目标制订的,既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又考虑到普通高中毕业生进入高峰期的实际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38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招生、无计划招生。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各项招生计划安排。从2007年起,在下达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同时,下达普通专升本、五年制高职(招收初中毕业生)和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招生计划。其中: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按不超过当年应届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5%的比例安排,并纳入当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规模;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招收初中毕业生)按不超过当年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5%的比例安排,三年后转入高职教育阶段时应纳入当年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规模;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计划不超过当年应届中职毕业生5%的比例安排,并纳入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总规模。
三、严格审查普通高校招生资格。除经我部批准具有2007年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分校办学点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单位招生。禁止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挂靠高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招生。经我部审核确认,因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被亮黄牌的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要严格限制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人数;被亮红牌的不得安排招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在高等教育发展管理上要进一步坚持和强化以条件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对所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基本办学条件和师资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要坚决限招或停招。
四、全面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招生秩序。严禁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录取考生;严防高校体制外乱招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打各种形式的招生欺诈行为。严格实行普通高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对游离于国家招生体制外、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而擅自招收入校的各类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民办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和广告进行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
五、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招生、办学的管理。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审查和监管,除经我部批准具有2007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招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单位招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禁止以各种形式招收未通过成人高考的超前生、进修生,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站点的监管,严格审查合作单位的条件和资质,不得与非独立法人单位和个人合作举办校外办学站点,不得下放招生权、办学权。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站点(包括函授站、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辅导中心、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等)须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安排招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各类成人高等教育与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站点招生、办学活动加强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
高校要明确所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夜大学、业余和成人脱产班)、网络本专科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高中起点高职(专科)、高中起点本科与专科起点本科,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等办学属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模糊宣传。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所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统筹和管理。
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要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从严控制并尽快减少成人脱产班和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脱产班等全日制办学形式。教育部直属高校从2007年起停止招收成人脱产班和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脱产班。
六、规范并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秩序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凡实施国内高等学历教育、颁发国内高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其招生规模应纳入国家下达该校的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统筹管理,招生录取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校招生的法规和政策,与该校其它专业同批次录取;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所属国的录取标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报审批机关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招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章程和广告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
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办学活动的监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招生办公室要对行政区域内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重点是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办学层次。凡未经我部批准的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安排招生的,或未按我部批准的办学层次和招生计划安排招生的,要立即纠正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对行政区域内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违规招生和办学行为,特别是各种体制外招生、虚假招生宣传、欺诈招生等问题进行严厉查处。
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和社会舆论监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招生办公室要将行政区域内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办学层次、类型和形式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通过官方网站和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向广大考生和社会各界公布。各高校也应将所举办的各类教育的准确信息上网公示。
八、从严治教,依法加大对普通高校招生和办学秩序宏观管理和调控的力度。我部将继续对基本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高校实行限制招生(黄牌)或暂停招生(红牌)制度,并通过官方网站和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从2007年起,我部将对招生管理不善,办学秩序混乱,严重违规体制外招生和乱收费,内部管理薄弱,出现严重不稳定事件,以及本科教学评估不合格的学校,建立招生、办学秩序不良记录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限制招生(黄牌)或暂停招生(红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学科专业设置不合理、毕业生就业率低、学生助学贷款解决得不好的学校,也要从严控制和减少招生规模,限期整改,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国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管理工作情况的督查。对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执行情况不好、超计划招生问题突出,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管理不善、体制外招生和乱收费问题严重,办学秩序混乱、出现严重不稳定事件的地方,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在研究生和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安排、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和授权点审批、高校设置审批和备案、中央专项资金安排以及其他国家教育项目评审、评优等方面予以必要的限制和调控。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各类招生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违规招生和办学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也要对所属高校违规招生和办学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妥善整改,切实维护好高校和谐稳定的大局。
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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