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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09
  • 【生效日期】2005-09-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行为,提高项目考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考评工作规范、技术规范、行为规范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与项目考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单位、专家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工作规范

第四条 工作规范主要包括项目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各方权责、合同关系、中介机构及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项目考评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科文部门依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商财政部确定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形式。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组或遴选中介机构,明确项目考评要求,确定具体考评方案,认定项目考评结果。

第七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考评时,委托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标及内容、考评形式和要求、提交考评结果的期限、委托方的协作事项、考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考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九条 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教科文领域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管理经验。

(三)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十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按照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考评要求,拟订具体的考评方案,收集、整理、分析考评项目信息,对项目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撰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考评要求提供项目绩效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信息,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技术规范主要包括考评形式、考评方法、考评程序及考评指标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形式包括现场考核评价和非现场考核评价。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根据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一般以现场考核评价形式为主。

第十四条 考评方法包括综合评价法、对比分析法、投入产出法等,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根据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可采取一种或多种考评方法。

第十五条 考评程序包括下达通知、委托受理、方案设计、形式审查、开展评价、综合分析、撰写报告、提交备案等环节。

(一)下达通知。教科文部门商财政部根据绩效目标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在“一下”之前确定绩效考评对象,下达考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考评时间、考评的具体实施者等)。对确定的绩效考评对象,教科文部门应在向财政部编报“二上”预算时,对绩效目标做出规定;根据财政部“二下”批复的预算,教科文部门对绩效目标做出调整的,应报财政部备案。

(二)委托受理。委托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进行考评的项目,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须收集考评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明确考评的目标、要求等,签订协议并取得项目考评委托书。

(三)方案设计。考评实施人,包括专家、中介机构和部门内部相关人员等,根据绩效考评对象和考评通知拟订具体考评工作方案,由教科文部门审定。

(四)形式审查。考评实施人应当对教科文部门提交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教科文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开展评价。采取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实施人根据考评工作需要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多种方式,对考评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初步分析;采取非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实施人应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对上述两种考评形式,考评实施人均应独立提出书面考评意见。

(六)综合分析。考评实施人汇总各方面的资料信息,采取相应的考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对考评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评结论。

(七)撰写报告。考评实施人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项目绩效考评报告。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八)提交备案。重大项目的绩效考评报告经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委托方。一般项目的绩效考评报告应由部门负责人签章。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在考评结束一个月内报送财政部备案。工作草稿和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 项目考评工作应制定科学、完整的考评指标。考评指标由共性和个性指标组成。共性考评指标包括:

(一)业务考评指标

1.立项目标完成程度,主要考评项目阶段目标或总体目标的完成情况。

2.目标完成的可能性,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预测项目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3.立项目标的合理性,主要考评立项目标设置是否客观、科学。

4.项目验收的有效性,主要考评项目验收方式的合理性、验收机构的权威性和验收结果的公正性等。

5.项目组织管理水平,主要考评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条件保障状况等。

6.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对承担单位、区域及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效益等。

7.项目的社会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受益范围,项目对区域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风俗习惯的影响等。

8.项目可持续性影响,主要考评项目的结果对项目单位以及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力等。

(二)财务考评指标

1.资金落实情况,主要考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到位率和资金到位及时性等。

2.实际支出情况,主要考评项目实际支出构成的合理性、超支或结余情况等。

3.财务信息质量,主要考评与项目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等。

4.财务管理状况,主要考评项目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财务制度执行状况等。

教科文部门商财政部根据考评项目的特点,在共性考评指标下确定个性考评指标。

第十七条 项目考评指标的赋值、权重、计算方法等,由财政部商教科文部门确定。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回避原则、保密原则及有关纪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项目委托、安排考评人员和选择考评专家时应坚持以下回避原则:

(一)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宜接受相应的考评委托。

(二)专家组和中介机构不得委派曾在项目单位任职或与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人员或项目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人员等。

考评人员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向所在的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申明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财政部、教科文部门、专家组和中介机构负有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保密的义务。

委托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保密内容及期限,协议中未规定的但应保密的事项,各方应主动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参与考评工作的各方及有关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规定:

(一)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考评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考评人员应根据考评工作要求,独立开展考评工作,保证考评结论的客观、公正。

(三)考评人员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考评人员在项目考评过程中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全面、真实地反映考评专家的意见。

(六)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供考评相关资料,不得干涉或影响考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有违纪行为的,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取消考评资格、终止委托关系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违纪行为的,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停拨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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