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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加强援外成套项目人员管理实施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援发[2007]201号
  • 【发布日期】2007-06-05
  • 【生效日期】2007-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加强援外成套项目人员管理实施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加强援外成套项目人员管理实施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援发[2007]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各援外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企业:

1999年原外经贸部开始对援外成套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行出国前援外规章培训。截至2006年底,共举办48期培训班,为229个援外成套项目培训2063人,提高了援外成套项目出国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了援外成套项目的顺利实施。2005年以来,由于援外成套项目数量增多、进度加快,中标企业人员更换频繁,援外规章培训出现多个项目培训时间难以协调和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为适应新形势下援外成套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商务部决定对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人员分岗位进行备案登记,并作为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进行长效培训和动态管理,以建立一支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队伍。现就备案登记等具体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和人员范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须将本企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政治思想可靠且在5年内可能派赴援外项目承担相关岗位任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向商务部申请备案登记。

需申请备案登记的援外成套项目工程管理岗位包括:施工技术组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专职质检员、安全员、国内后勤组组长以及设计代表和施工监理人员。

二、资质条件

申请承担援外成套项目相关岗位任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施工企业技术组主要人员

1.与本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至少须追溯到申请备案截止时间满两年;

2.施工技术组组长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二级(含)以上项目经理资质;

3.总工程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10年以上施工管理经验;

4.总会计师应具有中级(含)以上财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5.专职质检员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施工质量管理经验,并持有合格有效的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

6.安全员应具有5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员岗位证书;

7.国内后勤组组长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施工管理经验。

(二)勘察设计企业设计代表

1.与本企业劳动合同关系至少追溯到申请备案截止时间满两年;

2.应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专业设计工作经验。

(三)施工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

1.本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2.对于未推行或未全面推行注册监理制度的特殊行业,具有相当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与本企业劳动合同关系至少追溯到申请备案截止时间满两年,且具有5年以上现场施工管理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备案申报程序

(一)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递交备案登记申请。地方企业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备案登记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各类工程管理人员资质按照上述资质条件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二)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函;

2.已获得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企业资格认定的批复复印件;

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分岗位名录;

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申请表》(具体格式附后);

5.申请人与本企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聘任书;

6.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务部在受理中央管理企业申请或收到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材料后,按照上述资质条件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工程管理人员,将指定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统一纳入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队伍进行管理。

(四)已经商务部备案登记的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发生变更,出现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或其他不能承担援外成套项目项目相关岗位工作情形的,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备案。

四、人员管理

(一)商务部指定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经备案登记的工程管理专家分岗位举办援外规章培训班进行统一轮训,并向参加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的岗位证书,岗位证书有效期暂定为5年。

(二)对已经培训合格并有效持证的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商务部还将根据援外管理制度建设的进展情况,由经济合作局通过函授等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后续教育。

(三)商务部对备案登记的管理专家相应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人员变动、岗位培训、后续教育和任职考核的具体情况,作为后续专家遴选和任职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对于备案登记的管理专家,商务部将根据其个人档案记录相应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于在培训教育、岗位任职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存在问题的人员及时清退,保证专家队伍的素质。

(五)自2007年11月1日起商务部派出的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人员一律由承担相应任务的企业从已经培训且有效持证人员中选派,届时不再另行组织岗前培训。

请各援外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按上述要求尽快办理备案登记,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地方企业申请备案登记人员的资质审核工作。

附件: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申请表


商务部
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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