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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文号】财库〔2007〕49号
  • 【发布日期】2007-06-06
  • 【生效日期】2007-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

(财库〔200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规范和推进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建立财税库信息共享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利于简化业务操作,有利于方便纳税人缴税,有利于提高税款入库速度,实现财政、税务、国库间信息共享,为相关部门加强税收征缴管理和进行统计分析及预测提供有力支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工作。2006年已开始在有关省试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并组织做好实施前相关准备工作。2007年,在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和优化操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各地应当认真按照本方案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本地区的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争取于2010年前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的全面开展。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实施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反馈有关情况和问题,保证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的顺利实施。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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