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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老龄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成办发〔2009〕67号
  • 【发布日期】2009-11-30
  • 【生效日期】2009-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成都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老龄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老龄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成办发〔2009〕6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老龄事业发展,不断提高老龄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城乡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09〕4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老龄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强社会化养老服务功能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多元发展,积极培育社会化老龄服务产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化服务手段,不断丰富老龄服务内容,不断扩大老龄服务覆盖面,大力推进老龄服务社会化,带动形成老龄服务产业化,构建与成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老龄服务新格局。

二、工作措施

(一)做好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及其布局规划。根据全市城乡老年人口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机构养老需求情况,认真研究,科学论证,加快制定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全市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及其布局规划。

(二)解决好养老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及其布局规划”,并按照市场原则,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合法取得项目用地。已建成的社会养老机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经科学论证确需保留,但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结合城乡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对项目用地规划进行优化调整后,再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按规划需迁建的,应按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好用地、搬迁、补偿和在院老人安置等问题。

(三)加大老龄服务产业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将老龄服务业纳入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体系,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化项目列入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畴。建设部门应参照市政府《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成府发〔2008〕12号)第五条的规定,按50%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区(市)县所属国有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要支持老龄产业项目融资工作。

(四)提高社会养老机构医疗保障水平。市和区(市)县卫生部门要支持社会养老机构举办医疗机构,社会养老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工作场所、配备好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支持社会养老机构与就近医疗机构合作,满足养老人员医疗需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养老机构所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五)对生活服务项目给予价格优惠。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龄服务产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通信等费用,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给予优惠或者提出支持发展的意见,无优惠规定的在营业初期也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网等生活设施铺设、改造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给予优惠或者给予一定的扶持。

(六)积极培育拓展老年消费市场。鼓励企业研究开发老年用品,生产满足不同需求的老年专用产品。搞好老年用品市场建设,鼓励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营老年用品。利用自然资源,搞好老年避暑休闲、观光旅游等生活消费项目的开发和规模化经营。

三、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加快老龄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和完善工作领导机制、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老龄服务向社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老龄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调查研究,提出促进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商务等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能,协调解决好老龄服务社会化、产业化项目建设和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快老龄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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