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同意设立江苏省南京市绿水湾等4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2007]145号
  • 【发布日期】2007-06-11
  • 【生效日期】2007-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同意设立江苏省南京市绿水湾等4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同意设立江苏省南京市绿水湾等4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

(建城[2007]1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

经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报,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推荐,按照《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城[2005]1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准江苏省南京市绿水湾湿地公园等4处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希望被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按照《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建城[2005]97号)编制保护规划,设立界碑、标牌,划定绿线,搞好资源监测,建立地方保护法规,严格保护管理。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保持和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保证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