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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89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6-13
  • 【生效日期】2007-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8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89号

关于认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蒙古公司为中国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公告




根据《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定,现认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蒙古公司作为中国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并公告如下:

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蒙古公司(CCIC MG Co., LTD)自2007年6月15日起承担蒙古国输华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蒙古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16487)的规定,对承担的蒙古国输华废物原料进行检验。

三、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蒙古公司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接受蒙古国输华废物原料的报检。

四、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蒙古公司应认真按照《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检验业务。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蒙古公司(CCIC MG Co., LTD)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蒙古国乌兰巴托市巴音珠日河区1小区10栋1单元1号(1-1,UNIT 10, BLOCK 1, BAYINZHURIHE DISTRICT, UNLAN BATOR, MONGOLIA)

电话:00976-11-317947,00976-99898828;

传真:00976-11-317947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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