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457号
- 【发布日期】2006-12-28
- 【生效日期】2006-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45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做好我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
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也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对进一步加强我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均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这项全新的工作,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要求高、操作复杂、工作量大。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二、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区相当一部分个人的收入已经达到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标准。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相关政策和自行申报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部门协作,取得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领导,把做好本地区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达到自行申报标准的部门和单位领导,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按规定做好本部门和单位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三、强化宣传指导,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基础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重点宣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有关知识,大力宣传依法自行申报纳税典型,逐步营造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指导,使纳税人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地点、时间、程序等相关事宜,特别是要让负有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知晓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履行义务的方法、程序、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地税部门要结合征管和信息化建设实际,制定自行申报工作方案和操作流程,认真做好对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服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税务部门要正确履行职责,除抓好日常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外,应与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自行纳税申报的稽查力度,对违法案件和人员及时从严查处,促进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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