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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安徽省淮南市
  • 【发布文号】淮府〔2004〕132号
  • 【发布日期】2004-12-23
  • 【生效日期】2005-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淮府〔2004〕13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古树名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市政府第69次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

(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 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

第五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 本辖区的古树名 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 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 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 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 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 责养护;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 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 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

(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 地林业或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

第十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 、复壮费 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 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 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的,建设单位 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 续。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 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 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 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 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 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 名木措施不力,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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