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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7〕57号
  • 【发布日期】2007-06-15
  • 【生效日期】2007-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内政发〔2007〕5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文化厅确定的第一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40项),现予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而独特,与物质文化遗产一样见证了草原文明的历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我区各族人民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能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各族人民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建设民族文化大区的重要资源,也是全区各族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保护和利用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构建和谐内蒙古,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一、民间文学(共计11项)

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1N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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