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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7〕93号
  • 【发布日期】2007-06-19
  • 【生效日期】2007-06-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2003年全国113个地区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以来,大部分试点地区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在查处生态破坏案件、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在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执法体系、建章立制和能力建设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经考核评估,有81个试点地区被评为“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优秀单位”,其中10个试点单位确定为“全国生态环境监察示范单位”。为强化生态保护执法力度,经研究,总局决定继续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与目标

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为指导,以加快实现历史性转变为契机,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建设活动为重点,围绕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农村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按照“立足监督、联合执法、各负其责”的原则,深入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着力查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及违法案件,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使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生态环境质量逐步得到改善。

二、深化试点工作的形式与任务

深化试点工作时间为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

(一)扩大试点范围

1、开展区域性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选择2-3个有积极性并有一定工作基础的省级环保部门开展全省性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达到一定区域内全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目的。

2、新增试点单位。在原有113个试点单位基础上,新增市县级试点单位100个,起到以点带面、典型引路的目的。

(二)拓展原有试点单位的工作任务

各试点地区要根据当地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全面开展对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包括草原、湿地、矿山、土地、水资源等)、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交通建设、旅游开发、高尔夫球场等)、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近岸海域、农村(畜禽养殖、秸秆禁烧、网箱养鱼、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等领域的生态环境监察,制订和出台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方法,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筹备阶段

1、确定省级区域试点单位

根据自愿原则,有条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省级环保部门,7月上旬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局研究确认后作为省级区域试点单位。

2、确定新增试点单位

除省级区域试点单位外,其余各省环保部门应在原有试点单位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新增加试点单位3-4个,原则上以县级为主,有条件地区也可申报市级试点单位,7月上旬提出书面申请报总局。经总局审核后,确定新增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单位名单。

(二)工作实施阶段

1、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级区域试点单位要制定全省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方案,下发有关文件并报送总局备案。新增试点地区要成立由地方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加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领导小组,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并由当地政府颁布实施,同时报送总局备案。原试点单位要按照充实试点内容的要求,完善补充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继续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

2、建立或完善制度

省级试点单位及新增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认真开展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原试点单位要健全并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地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其中优秀试点单位要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机制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方面有所建树;未达优秀的试点地区要继续努力,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力争在机构建设、执法能力、协调机制等方面有所突破。

各试点单位要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以简报形式上报总局。各省辖市环保部门每年年底提交阶段性报告,试点终结提交总结报告。

3、进行交流与培训

为指导、帮助试点地区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总局将不定期组织交流、研讨、培训,加强分类、分区指导。试点期满,总局将组织对各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认真考核、评估,对表现突出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密切合作。要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力争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列入当地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通过联合执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初步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要加强内部协调,建立生态环境监察、自然生态保护、项目开发管理等部门良好的协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环境监察部门在生态保护中的职能作用,做到分工清楚、职责明确、程序顺畅、配合默契。

(二)力求创新,积极推进。一是原有试点单位在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试点工作,力争在制度、机制等方面有更大的突破;二是新增试点单位要高标准、高起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新增试点地区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编制试点方案,由当地政府颁布实施;三是非试点地区,要按照总局2004年及2005年开展的矿山和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将矿山及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纳入环境监察日常工作范围。

(三)加强执法,确保成效。各地要通过试点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引导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步入程序化、制度化轨道。同时要紧紧抓住试点契机,结合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生态保护执法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从解决本地突出的生态问题入手,严格执法,大力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金冬霞

电话:(010)66556458

传真:(010)66556457

电子邮件:jdx@12369.gov.cn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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