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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7]23号
  • 【发布日期】2007-06-20
  • 【生效日期】2007-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7]2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根据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市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巩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成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按照全国第六次环保大会和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以打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消除环境隐患为着力点,紧紧围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目标,通过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从严查处、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二、工作内容

在我市环保执法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整治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为工作重点,推进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源监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整治。

在全面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的基础上,严格监管,防止反弹,并依法关停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项目。加大对重要河流、河涌沿岸影响饮用水源安全排污企业的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流溪河、沙湾水道、东江北干流、珠江前后航道等重要江河的检查力度,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结合珠江综合整治活动,对沿河、沿涌乱搭乱建、污水偷排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巩固珠江航道船舶排污整治成果,达不到排污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清除各种威胁饮用水安全的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切实加强对工业园区及园区内工业企业,特别是街、镇、村所设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域的环境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提高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而长期以试产名义违法排污、验收不合格或污染治理设施不配套的企业要停产整治,对园区内配套建设不能稳定达标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要限期治理,并责令区内企业限产限排。

制定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办法,使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全面检查我市各级各类工业园区排污企业,特别是沿河、沿涌建设的化工、石化、冶炼、电镀、制革、印染、水泥和造纸等重污染企业。对违法排污企业一律按上限处罚,屡查屡犯的实施停产治理,仍无法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

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问题,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有效解决的,要区别情况,因地制宜,重点突破,采取分批挂牌督办等形式限期解决。

(四)全面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监办发[2007]3号)要求,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彻底清理、纠正干扰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8月底前列出清单,9月底前彻底纠正和废止。

(五)深入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整治。

加强对以电力、石化、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等行业为重点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以及以造纸、化工、酿造、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为重点的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管,积极推进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尽快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格执行环保产业政策,加大力度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特别是加快火电、水泥和钢铁行业中“上大压小”的调整,如期淘汰小火电、小水泥、小炼钢厂的产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削减污染总量,腾出环境容量,优化发展空间。

结合《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的修订实施,开展机动车排污整治执法,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

(六)继续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

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环境监管,强化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环节以及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规范有资质企业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无资质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存储企业的监督、执法,消除环境隐患。

开展放射源安全使用和电磁辐射污染检查,制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加快辐射安全防护应急装备及监测装备建设。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限期整改无证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转让放射源的行为,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三、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领导小组组长由苏泽群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王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丁红都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监察局、卫生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环保专项行动结束后,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部门在环保专项行动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加快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工程,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项目依法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或停业整顿;配合国资、经贸、卫生、安监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负责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编辑《2007环保专项行动专报》,按照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定期上报和通报我市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

市发改委: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火电、钢铁、水泥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市经贸委:负责依法推进除火电、钢铁、水泥之外其它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依法检查推进清洁生产工艺、资源综合利用的情况;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培训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属下监管企业加强环境管理,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和限期治理、整改任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退二进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会同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排污企业实施挂牌督办,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环境违法违纪责任。

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培训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市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环境违法企业的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污染环境的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审批而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市安监局: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存储企业的监督、执法,消除环境隐患;防止或避免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会同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三)确保工作到位。

在环保专项行动中,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措施,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工作中要做到:

1.责任落实到位。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细化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具体落实到部门和负责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确定重点、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明确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2.联合执法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紧密协作,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推进环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同时与纪检监察部门加强配合,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

3.案件查处到位。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不仅要在“查”上下功夫,更要在“处”上加大力度。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或行业,实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督促其加强环境整治。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民生”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挂牌督办,明确要求和解决时限,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4.督促检查到位。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上级稽查、同级环保等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模式,采取督查督办等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进行督查,督查面不低于50%。

5.舆论宣传到位。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积极配合新闻媒体,深入报道环保专项行动成果,披露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特点开展辖区内的环保严查行动,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的环保严查行动。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阶段(2007年5月)。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和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目标,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及固体废物污染为重点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报市整治违
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6月)。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污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排污企业对自身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消除环境隐患;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项目进行重点清理检查,加大执法力度,针对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项解决。

(三)监督落实阶段(2007年7-8月)。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分阶段对各区、县级市开展督促检查,重点稽查各地、各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效果、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督促制订、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9-12月)。

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对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及时向市环保局报送工作信息,并认真进行总结,于11月30日前将行动总结汇总到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形成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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