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7]14号
- 【发布日期】2007-06-29
- 【生效日期】2007-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京政发[2007]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切实推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和条件
(一)自2006年8月31日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确定的所有政府有偿供应工业用地,除符合国土资发〔2007〕78号文件规定可协议出让的外,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科研等重点发展项目的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办法办理。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地上物拆迁的,应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完成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场清地平并具备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三)对在2006年8月31日前,市、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已经签订具体工业项目投资协议,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必须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对于逾期未能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已取得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用地预审、核准(备案)、规划、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由原建设单位作为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完成相关手续审批和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场清地平条件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工业用地前期开发
(四)市、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将拟供应工业用地信息向社会公布,需求者可向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提出用地需求。
(五)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结合产业政策导向、空间布局、土地开发时序、用地需求和招商引资工作进展等情况确定实施前期开发的工业用地。
(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工作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区域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工作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县政府可委托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区县政府成立的专业从事前期开发的国有企业或招标确定的企业作为前期开发实施单位。
(七)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地上物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前期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优化审批程序,确保前期开发工作顺利进行。
(八)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工业用地前期开发组织、协调和监管,明确约定开发时限、成本控制等相关要求。
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完成后,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审核前期开发成本,并将最终审定结果报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工业用地公开出让
(九)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及时了解用地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用地出让的总量、布局、时序和宗地规模等,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有效落实。
(十)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对已纳入计划的工业用地,在完成前期开发相关审批手续后,分批制定具体供应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用地意向的单位和个人的预申请。
(十一)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包括地块位置、产业政策、用地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要求等内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工业促进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相应信息。
(十二)有用地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布的地块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用地规模等土地使用条件。
(十三)鼓励有用地意向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用地预申请。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市场需求状况、工业用地前期开发进度等情况,市、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综合考虑预申请人提出的用地规模、产业类型等土地使用条件,适时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十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均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城八区工业用地出让方案需报市政府审批,出让底价由市国土局按照现行规定审定;远郊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由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出让底价由其按照市国土局制定的标准负责组织审定,审定结果报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十五)城八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在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远郊区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可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或分市场进行。
(十六)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指定场所和媒体公布。
四、工业项目审批和开发利用监管
(十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后,出让人应当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明确注明竞得人或中标人承诺的土地使用条件。
(十八)竞得人或中标人凭土地成交确认书等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与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出让合同需要调整的,按照有关约定进行调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直接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十九)土地受让人需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备案)、规划、环境评估、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出让土地。
(二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 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对受让人申办的有关手续进行审批。
(二十一)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 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出让后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构成土地闲置的,按《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83号)规定处置。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五、进一步加大市场配置资源力度
(二十三)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新审批的仓储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具体实施参照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执行。市、区县商务部门应积极参与,配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共同做好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审批监管等工作。
(二十四)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引导科研等项目有偿使用土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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