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98号
- 【发布日期】2004-12-30
- 【生效日期】2004-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方案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方案
(晋政办发〔2004〕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省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方案》、《关于搞好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及降低不良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资金支持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方案
(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为保证全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落实各项改革扶持政策,按照《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帐实结合、准确界定”的原则,切实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清产核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
清产核资工作是保证农村信用社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进程,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其目的:一是全面清查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状况及经营情况,为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真实的会计财务信息;二是重点核查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情况,为制订有针对性的清收办法和措施提供依据;三是分析掌握农村信用社的现有股权结构及其增减变动情况,为推进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明晰产权关系奠定基础;四是进一步摸清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为改善经营、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明确工作重点和方向。
二、清产核资的对象和清查时点
清产核资的对象是: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及所属的营业部,基层农村信用社(含更名城信社)及所属机构网点,地市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统筹资金的收支情况。清产核资的清查时点统一为2004年9月30日。
三、清产核资的具体内容
清产核资采取“帐面值确认与重点清查”相结合的方式。在达到会计核算“六相符”的前提下,重点对各项贷款、抵债资产、投资业务、其他资产中的坏帐损失和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认定损失。
(一)资产类清查
根据帐面时点数,按照会计财务有关制度规定,逐项逐笔核实各类资产,确定资产损失。对实际清查日与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清查时点不一致的,应采取倒推帐簿与款物的办法进行。
1、现金资产的清查: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有价单证等。在清查时要全部进行实地盘点;核对帐款和帐物是否相符,对白条抵库、短款等现象要及时处理,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2、存放金融机构款项的清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合准备金存款)、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他同业等用于清算、结算的款项。
(1)按对帐单与各金融机构全面核对存放款项余额,并据此进行总分核对。对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特种存款,根据其持有的有价单证,检查与帐面额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与对方金融机构核对。
(2)对结算往来款项,按有关结算办法进行核对并对未达帐款进行重点清查,查明是正常未达还是非正常未达。对非正常未达要逐笔登记,彻底查清为止。
(3)对农村信用联社代理基层信用社缴存中央银行款项要逐户进行清查核对,凡发现挪用和转移的要清理归位。
对于存放金融机构款项中存在纠纷并经法院判决或有权部门确认无法收回的认定损失。
3、调出拆出资金的清查:调出拆出资金包括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的款项。(1)按调出、拆放资金合同采取上门或函证的方式与对方金融机构进行详细核查确认。核对过程中发现合同要素不全、债权未落实、违规拆借等问题,必须逐笔登记,彻底查明。(2)逐笔核对调出、拆放资金分户帐与总帐、拆借合同是否相符,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对利用调出、拆放资金科目发放贷款的,应在清查登记表中如实反映。(3)清查中应清理辖内的调出与调入资金是否相符,本市系统内对外调出应逐笔抄列清单说明,对拆出资金应按欠息与否分别逐笔抄列清单核查;经法院判决或有权部门确认无法收回的认定损失。
4、各项贷款的清查:核对贷款类各科目总帐与分户帐、分户帐与借款合同(借据)是否相符,要依据借款合同(借据)对单位贷款和个人1万元以上且欠息的大额贷款逐笔与借款人进行清查核对。凡借款人不在本辖区的异地贷款都要逐笔进行函证,未回函贷款及回函未认定的贷款,应彻底查明原因,贷款催收单(函证)单独装订备查。按信贷管理规定正确反映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对抵押、质押类贷款的有效性、合法性进行清查,达不到要求的应补办手续,否则应调整为信用贷款。呆帐贷款应逐笔登记,必须符合呆帐贷款的有关条件,认真分析形成原因。按经营性或政策性因素分清性质,认定损失。
5、抵债资产的清查:对抵债资产进行逐笔清查;核查其取得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帐实是否相符;有无擅自挪作自用等。对抵债资产处理后变现资金应查其资金归位情况。对未处理的抵债资产要逐项评估其变现能力,并按当地现行市价客观公正认定损失。信用社未履行相关手续,且未纳入抵债资产科目核算的抵债资产,要逐笔清理填报,并按要求认定损失。
6、投资业务的清查:投资业务包括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入股联社资金。对各种投资要核查其所有权及持有形式,帐实是否相符。在逐笔清理列出清单的基础上,对债券投资能按时收息、未结欠利息、证券公司正常营业的,作为有效资产确认,对未按期收息、证券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与证券公司有纠纷的应抄列清单专门反映。对经法院判决并无法收回的投资认定损失。对属于对外股权投资的,应核查其投资合同和投资原始凭证,确认投资的合规合法性。对入股联社资金应与联社核对相符。
7、贴现与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的清查:对贴现与委托业务应核查其手续是否完备,业务凭证与分户帐(登记簿)金额是否相符,分户帐(登记簿)与贴现(委托)单位核对是否相符。
8、其他应收款的清查:其他应收款应逐笔抄列清单,核查债权是否有效,资金核算是否正确。对正常的业务挂帐应予核实,及时收回,对债权不能确认或实际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分责任、分性质逐笔认定损失。对无法落实责任或无法收回的案件资金损失认定为损失逐笔说明。
9、应收利息的清查:按照应收利息核算办法进行清查,有无多计或少计应收利息,对超过规定期限(90天)未冲销当期损益的应收利息认定为损失。2000年底前的应收利息应摊销而未摊销完的,应认定为损失。
10、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包括用各种资金购置、融资租入和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对固定资产帐、簿、卡、实物逐一进行核对,本次清产核资对原已入帐的固定资产不再进行资产重估,按帐面值确认;未入帐的固定资产,以取得时的原值冲减按规定计提折旧后的净值作为新增固定资产在清查登记表中反映,固定资产清理应逐项清查。对固定资产盘亏净值和固定资产清理认定为损失,应逐笔抄列清单并进行说明。对行、社脱钩后固定资产划分至今仍存有争议,清查时产权仍不明确的应列出清单。
11、其他资产的清查: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对无形资产应逐项进行清查、核实。主要是有无漏记或误记;已入帐的无形资产计价是否正确;清查递延资产总分帐户是否相符,并逐笔登记造册,单独列表反映。待摊销递延资产加已摊销(或已在成本中列支费用)与原发生的费用是否相符。
(二)负债的清查
1、各项存款的清查。各项存款包括企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财政性存款;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等。对企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采用对帐单(函证)方式逐户核对储蓄存款,采取微机(手工)对帐方式,做到总分相符,打印留存总分核对表。不论单位或个人存款,凡核对不符的进行登记,必须查明原因,按制度规定及时报批处理。
2、借入、存入、调入、拆入款项的清查。借入、存入、调入、拆入款项等要按合同逐笔逐户与对方金融机构核查确认;对存入资金要采用对帐单方式进行核对。
3、应付款项的清查。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利息、工资、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等。
(1)清查各项应付款项的核算是否正确,帐务是否相符。
(2)逐笔清查其他应付款项,对过渡性的资金占用及时清理,对长期占款要查明原因,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4、其他负债的清查。对除以上各项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主要清查核算是否正确。帐务是否相符。
(三)资产负债共同类的清查
主要查实其核算是否正确,帐务是否相符。若轧差为借方余额的,则作为资产;若轧差为贷方余额的,则作为负债。联行往来差额,应查实在途原因,防止挪用联行资金。
(四)所有者权益的清查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等。
1、实收资本和股本金的清查。一是清查其增减变动情况;二是对法人股应逐户进行上门函证核对,对个人股金帐户应进行帐务核实;三是对股本金逐户逐笔填制清查表。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清查。核对其帐务核算是否正确,帐务是否相符;增减变动情况是否符合财会制度规定。
3、利润分配的清查。清查未分配利润或待处理亏损的帐务核算是否正确。
(五)表外科目的清查
表外科目的清查主要包括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逾期贷款应收利息、低值易耗品等。
1、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清查。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包括已发行和未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清查主要包括:帐务记载是否准确,帐实是否相符;是否执行了帐证分管制度,购置和领用是否履行了登记手续,柜面使用是否逐份销号。
2、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的清查。要根据抵押、质押贷款合同记载的物品名称、数量、金额与登记簿进行核对,并实地盘点有价物品是否相符。对抵押、质押有价物品存在短缺、丢失等问题的,要及时查清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的清查。要结合信贷资产和表内(外)应收利息的清查;核查帐务核算是否正确,利息实际收回时是否及时销帐。
4、已核销呆帐的清查。对已核销呆帐贷款应逐笔清查核销呆帐手续和本息收回情况;并保留追索权。
5、低值易耗品的清查。核对低值易耗品帐目和登记簿并盘点实物,审查帐、簿、实物三者是否一致。对清查后盘盈盘亏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清查
应收承兑汇票、承兑汇票,要按照(票据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清查,据实反映,对预计到期收不回的承兑汇票,要分别将笔数、金额在文字材料中加以详细说明。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职责
为保证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全省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及农村信用社应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文件精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一是精心组织,上下统一。全省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和部署下进行。各市、县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作出本地区、本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安排,打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第一场战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清产核资任务。二是明确职责,分级负责。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及农村信用社的“一把手”为清产核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实行分片包干,并对具体负责的清产核资任务承担领导责任。三是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市、县(区)联社要成立督导组,本着“先基层、后联社”的督导原则,认真开展对辖内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督导和复查。四是严明纪律,不走过场。各地必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清查数据。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严厉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清产核资的步骤与时间要求
(一)清查阶段
各市、县(市、区)联社组织农村信用社按照本次清产核资的各项具体要求,全面开展清查工作。清查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
(二)复查阶段
由各市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复查,复查面不得低于20%,复查工作期限为5天。
(三)认定阶段
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县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将清产核资报告及清产核资汇总表报当地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认定,各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于12月15日将辖内各县及全辖汇总的清产核资认定书、清产核资汇总表和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一式两套,用A4纸打印)报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清产核资的全部工作于12月31日前结束。
六、清产核资报表
清产核资报表分清查登记表和清查汇总表。
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各地可根据所附表样及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明细凳记表。
清产核资汇总表要逐级汇总、上报。
附件(1)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认定书(略)
(2)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汇总表(略)
(3)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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