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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汽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1999]75号
  • 【发布日期】1999-09-29
  • 【生效日期】1999-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汽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汽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1999〕75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加快我省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提高还贷能力,迅速遏制汽车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下滑局面,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省公路通行费、汽车养路费(以下简称“两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两费”征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两费”收入是我省交通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近几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两个“十六字”方针,千方百计筹措公路建设资金,修建了一大批商品路(桥),改善了我省交通条件,为树立河南对外开放的整体形象增添了光彩。但是,我省交通建设仍然面临着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仍需要筹措更多的资金用于公路交通项目建设,努力完成路网规划建设任务。近期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影响,我省汽车养路费征收出现了历史上第一次滑坡。我省原贷款建设的公路项目将进入还贷高峰期,如果我们不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两费”征收,就会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影响交通事业的发展。因此,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征管力度,确保“两费”足额征收,提高还贷比例,促进全省交通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公路通行费收费站
收费公路包括收费还贷公路和收费经营公路,前者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和集资建成的公路,后者指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或有偿受让收费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凡需在上述公路(不含高速公路,下同)上设立收费站征收车辆通行费的,其公路的技术等级、建设规范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由市地提出申请,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未报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收费站(点)应立即取缔。为了使收费站的设置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今后要对收费站实行动态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省财政、物价等部门,抓紧对现有收费站进行财务监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逐站确定收费年限并予公布。对不符合设站条件,特别是对效益差、收不抵支、管理混乱以及已还清贷款的收费站,要坚决撤销或合并。符合设站条件的,依据上述规定按程序报经批准的可以增加。

三、理顺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管理体制,实行省、市地两级管理
公路通行费由省、市地两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县级公路管理部门不得直接征收与管理。目前仍由县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征管的要立即纠正,由所属市地公路管理部门组织清产、审计和接收。省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统管省管的收费站,市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统管其所辖的收费站。
要对全省收费站实行“两统一”的管理方式。一是统一核定编制。按照省编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编〔1999〕14号)精神,由省交通公路部门对全省各收费站核定下达人员编制,多余人员按照“谁接收、谁负责安置”的原则做好分流工作。二是统一费用开支标准。收费站人员经费,按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比照零基预算标准确定,其他费用开支也要大力压缩。目前用于收费公路的养护费用占收费收入的比例过大,要抓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降到15%以内。省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全省收费站的审计监督,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还贷能力,确保还贷及税金不低于收入的70%(含营业税和水利基金)。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截留、坐支、挪用交通规费等错误行为,确保专款专用
“两费”必须做到足额征收,及时上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坐支、挪用或“调剂”。为了维护纪律的严肃性,确保政令畅通,凡平调、截留、坐支、挪用、“调剂”通行费以及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应立即纠正。今后再发生此类问题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责任。

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对原贷款实行分段计息、合理负担
鉴于国家近两年几次降息的实际情况,为减轻还贷压力,请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牵头,对全省用于公路建设的贷款进行一次检查。凡不符合现行利息规定的,要立即进行纠正,由贷款单位与原放贷金融机构按照分段计息的原则合理负担,转签贷款合同。

六、完善和规范转让经营权及合作、合资经营收费公路项目的管理
中外合作、合资建设的公路项目,要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对原来与外方签订的合同中回报率过高、显失公平的条款应予纠正,坚决制止不合理的中介费等开支项目。已经转让经营权或合作经营的收费站,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逐个项目进行审查、清理和整顿,并纳入省交通公路部门的行业管理。对管理混乱、自行其是的收费站,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报请省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按撤站处理。今后,凡转让经营权或合作、合资的收费公路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和管理。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制定。

七、加大稽查力度,迅速遏制交通规费下滑局面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搞好协调,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及时、足额征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配合,不得拒缴和随意减免养路费。交通主管部门要强化征管措施,保证征稽人员坚守岗位,恪尽职守,文明执法,照章收费。要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稽查工作的通知》(豫政〔1998〕34号),进一步加大稽查力度,努力遏制交通规费下滑局面。在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领导下,各市地征稽机构组织经过培训的征稽人员,按照批准的稽查计划,不定期、不定点地在本辖区特别是县级以下区域进行稽查。对拒缴、抗费和妨碍征稽人员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治理征收环境,整顿征管秩序
除国家和省政府明文规定的免征车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都必须照章缴费,坚决制止车辆“特权”行为,严禁闯站、堵站现象。对围攻、殴打收费人员的案件,公安部门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破坏征收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对阻碍征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这类事件,必要时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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