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通知
(1987年11月25日皖政〔1987〕90号)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决定》,积极开发黄金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黄金生产实行“放开、搞活、管好”的方针和“群众采、定点收、集中选、国家炼”的原则。有金矿资源的地、市、县,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大力发展地方中小黄金矿山,积极提倡和鼓励群众集体探矿、采矿。国营有色冶金矿山和化工、地质勘探等部门,要搞好现有黄金矿山的挖潜、改造、扩建,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一批新矿山,并利用技术、设备、管理和人才的优势,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大力扶持中小金矿和乡镇金矿,努力增加全省黄金生产能力。
二、加速黄金地质勘查,抓紧探明储量。专业地质队和矿山地质队,都可以对金矿区实行储量承包,并按规定申请拨给黄金地质勘查基金。各地质勘探单位要加快勘查进度,及早向黄金主管部门无偿提供地质储量报告。对零星分散的金矿资源,可以经过协商,先将地质资料提供给地方黄金生产建设单位,在开发利用后,由黄金主管部门和地质勘探单位共同申报黄金地质勘查基金。金矿区各级人民政府应为黄金地质勘探工作提供方便,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三、开发黄金资源,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国营、集体、乡镇企业开矿采金都必须按照《 矿产资源法》和《安徽省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开采范围、开采界限,办理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集体、乡镇企业还须与黄金管理部门签订生产、交售合同。不准个人采集砂金和冶炼。加工金矿石和提取成品金的单位,必须经县以上黄金管理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黄金管理部门对黄金企业的各道生产工序要严格监督,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搞好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
四、黄金行业实行计划单列。黄金生产建设所需的主要统配物资,由省计委按国家现行物资分配体制规定的范围、渠道,专项下达。各级黄金管理部门要组织好供应,不得克扣、挪用。省内难以解决的生产物资,可用黄金留成外汇组织进口,并按规定减免进口税,少收管理费。黄金生产需要的电力和运输计划,有关部门应优先照顾。黄金生产建设所需的资金,由各级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项目专项下达,直接或委托专业银行发放。对省内批准的项目也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五、科技部门要将影响黄金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矿石类型和选矿技术问题列入科研计划,并明确负责单位,组织力量攻关。黄金企业要加快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在建矿、采矿、选矿、冶炼中,要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尽量采用无污染、少污染的工艺和技术。对土法选冶要严格审查,科学选点布点。
六、黄金是国家专营的特殊产品,由各地人民银行和受其委托的专业银行统一收购,任何生产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藏匿或留用。省人民银行要根据国家和省的黄金生产计划,下达黄金收购计划。各产金区的人民银行要尽快配备专职收购人员和必需的化验仪器,完善收购办法,保证完成收购任务。企业出售黄金,要订立合同,收购价款一次付清。对化验成色有争议的产品,由省人民银行指定省内权威化验单位进行仲裁化验,其结果作为收购产品的依据,在下次交付收购价款时多退少补。边远、偏僻、矿点分散、产量少的地方,人民银行要组织巡回收购,或委托专业银行代收。对完成收购计划好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银行应予以奖励和表扬。
七、坚决打击盗窃、走私和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重点产金地区的治安、内保和稽私力量,积极帮助黄金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各级黄金管理部门要会同劳动、人事、科技部门,有计划地为地方中小金矿培训、输送技术人才,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咨询服务,举办各种短训班,尽快提高采金行业的技术素质。有关部门和单位也可以委托铜陵有色金属工业学校等代培黄金采矿、冶炼、化验、测量等专业人才。
九、金省黄金生产建设由省经委负责协调,省黄金公司负责制定全省黄金生产建设发展规划,做好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重点产金地、市、县应加强对黄金生产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并指定一个部门负责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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