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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第 四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1994]113号
  • 【发布日期】1994-06-09
  • 【生效日期】1994-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第 四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第
四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民政厅、计经委、财政厅、城乡建设厅、土地管理局、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的请示》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第四批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我省第四批由地方承担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经过各地有关部门和军队一年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各种原因,原定于1994年上半年完成的目标已难以实现。为加快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建房速度,确保第四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如期进住,现根据国办发<1991>9号文件和1993年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房改工作会议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地方承建的军队、武警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的住房,应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修建,并于1994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选址和设计,要符合城市规划,并尽可能选择在市区或近郊区交通、医疗、生活比较方便的地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中央军委批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超面积建设。

三、地方承建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含购买商品房)应免收土地使用税、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人防、绿化等费用;土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等酌情减免;“八五”期间,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其集资以及摊派其它费用。

四、各地各部门对国家专项建房的投资要科学安排,专款专用。建房经费的不足部分,请安置地的地方政府酌情补贴。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房屋的产权按国家、省的规定处理;属地方政府财政投资购建的,产权应归地方政府,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五、妥善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国防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1>9号文件的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责成建房有关部门采取得力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建房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第四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任务的如期完成。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计经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浙江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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