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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松花江流域排污企业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03
  • 【生效日期】2007-07-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松花江流域排污企业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松花江流域排污企业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今年3月,国家和省对我市松花江流域部分河流、城市内河、排污企业和开发区进行了暗查、监测和拍照取证,省政府于4月11日通报了检查处理意见。此后,我市又对相关排污企业和部分开发区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我市境内部分松花江支流和城市内河水质情况。经监测,拉林河、阿什河、呼兰河、倭肯河、蜚克图河5条松花江一级支流和部分城市内河的9个断面水质全部超过V类标准,其中较为严重的呼兰河、阿什河断面为劣V水质,蜚克图河宾西、双城市东护城河和倭肯河大桥3个断面水质中化学需氧量分别超标7.9倍、6.8倍和1.9倍。

(二)企业超标排污情况。检查发现有122家企业排污超标,其中阿城区15家,巴彦县25家,双城市13家,呼兰区19家,南岗区11家,方正县9家,宾县8家,依兰县7家,五常市5家,香坊区3家,道里区和尚志市各2家,平房区、木兰县和延寿县各1家。特别是双城市三得利酒厂、哈尔滨马利酵母有限公司和宾西牛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排放的化学需氧量超标均在11倍以上,哈尔滨气化厂污水库排放的酚超标28倍。

(三)企业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情况。检查发现有31家企业未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其中道外区9家、道里区8家、南岗区2家、香坊区10家、呼兰区2家。

(四)开发区及入区企业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情况。16个开发区中,除哈尔滨开发区和呼兰利民开发区外,其他14个开发区均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499家入区企业中,11家企业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6家企业未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其中哈尔滨开发区11家、呼兰区开发区4家、宾县开发区11家、南岗区开发区1家、松北区开发区2家、道里区开发区2家、双城市开发区2家、平房区开发区2家、阿城区开发区3家、方正县开发区5家、尚志市开发区2家、依兰县开发区1家、五常市开发区1家;部分入区企业对环保法律、法规一无所知,环境意识淡漠。

(五)部分区、县(市)地方保护情况。一些区、县(市)以“创造优良经济发展环境”为由,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挂牌保护,妨碍正常环保执法。少数开发区在建区时承诺统一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但历经多年仍未建成。

二、处理意见

市政府决定,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上述环境违法企业予以严肃处理。

(一)对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由环保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法责令停产,限期于2007年7月10日前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书面申请,10月底前建成污染防治设施,补办“三同时”验收手续,由上一级环保部门监督执行。按照省政府要求,宾县、双城市开发区年内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二)对超标排污的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由当地政府依据权限依法于7月10日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治理期间予以限产限排,治理期限截止2007年9月30日,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由上一级环保部门监督执行。

(三)对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废纸造纸企业、3万吨以下的酒精企业、1万吨以下的淀粉生产线、3万吨以下的味精企业、5000吨以下的糠醛企业,按照国家最新要求,由各区、县(市)政府在年底前责令关闭,逾期未关闭的,依法吊销生产和排污许可证,停止供电。

(四)按照监察部办公厅和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监办发〔2007〕3号)规定和省政府要求,各区、县(市)政府要在2007年7月10日前全面清除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和土规定,摘掉颁发的“重点挂牌保护单位”、“重点保护企业”等保护性牌匾。

(五)市政府对上述环境违法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落实和跟踪检查,按月向市环保局报送整改进展情况,由市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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