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51号
- 【发布日期】2007-07-10
- 【生效日期】2007-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5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51号
关于部分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暂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部分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规定进行调整。自2007年8月1日起,对进口“碳化钨废碎料”(商品编码:8113000010,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化钨硬质合金废碎料或使用过的废碳化钨硬质合金)、“含铜大于10%的铜冶炼转炉渣(用于铜冶炼的原料)”(商品编码:2620999020)、“其他铜冶炼渣(用于修船业的除锈磨料)”(商品编码:2620999020)暂按照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进口上述固体废物的利用单位必须经环保总局审查许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二、进口上述固体废物的利用单位必须自行办理进口申请和进口手续,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同时禁止将进口的固体废物转卖给其他单位使用。
三、进口上述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16487.2-2005),并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方可报关进口。海关凭环保部门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四、条件成熟时,有关部门将把上述废物正式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七月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