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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大亚湾核电厂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升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7〕44号
  • 【发布日期】2007-07-12
  • 【生效日期】2007-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大亚湾核电厂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升版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大亚湾核电厂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升版的通知

(国核安函〔2007〕44号)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升版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06〕7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大亚湾核电厂《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21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认可。

你公司要严格遵守《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21版)的要求,确保大亚湾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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