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36号
- 【发布日期】2007-07-13
- 【生效日期】2007-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7]1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清理整顿违规小水电项目工作进展顺利,整改力度明显加大,水能资源无序开发现象得到遏制,促进了全省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省水能资源丰富,但过去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无序、盲目地开发小水电资源,严重影响了流域水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也对生态环境质量和防汛安全构成威胁。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始终清醒认识到清理整顿违规小水电项目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举措,也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各设区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省里的部署要求,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违规项目整改工作的属地化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内违规水电项目的清理整顿,努力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快分类处理。设区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抓紧推进违规小水电项目的安全论证与整改工作,并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把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生态安全和工程自身安全的项目作为清理整顿的重点对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经专家论证属于有安全问题的项目,均应限期整改到位。无法整改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立即解列拆除。对省里已确定拆除的违规小水电项目,设区市政府要负责督促当地县(市、区)政府限期拆除到位,并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二)对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但审批手续不齐全的项目,如专家论证无安全问题或虽有安全问题但已通过整改的,由设区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允许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设区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验收销号,并将通过验收销号的项目及时反馈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等部门组织抽查。
(三)对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经专家论证无安全问题或虽有安全问题但已通过整改的已建项目,在规划水库开工建设之前,如项目业主与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并经公证,书面承诺在规划水库开工建设时接受无偿拆除的可允许继续运行;不签订协议并公证的,应停止运行并解列,电网企业不得收购其上网电量。 对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在建项目,不得继续建设,电网企业不得收购其上网电量。
(四)对未开展流域综合规划的河流上的项目,待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后,按上述原则处理。
(五)对隐瞒不报继续违规建设或运行的违规小水电项目,一经查实, 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建设、已建项目应立即予以解列,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整治合力。违规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涉及本级本部门的整改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水利部门要牵头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论证工作,监督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我省中小水电站项目审批管理;经贸部门要严把发电企业上网审批关;电力监管部门要按规定核发发电业务许可证;监察部门要抓好干部支持违规小水电开发的查处工作;电网企业负责做好违规电站的解列工作,不得收购已被责令解列的违规小水电站的上网电量。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环保、移民开发等有关部门也要采取相应配套措施,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清理整顿工作。整改验收结束后,各设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应抓紧总结工作成果,由省水利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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