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16号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2009年第116号
  • 【发布日期】2009-11-06
  • 【生效日期】2009-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16号

(公告2009年第116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9年记账式贴现(二十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面值15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15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91天,经招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99.702元,折合年收益率为1.23%,本期国债2009年11月9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1月11日发行结束。11月13日起,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低于票面面值贴现发行,2010年2月8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五、本期国债在2009年11月9日至11月11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