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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42号
  • 【发布日期】2007-07-22
  • 【生效日期】2007-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闽政办[2007]1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入夏以来,气温不断升高,我省各地公共建筑已普遍启用空调,但空调运行管理不规范,温度设置不尽合理,导致能效不高,造成能源资源浪费的现象大量存在。为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空调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的运行,既能提供比较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又能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空调节能工作的重要性,把严格实施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纳入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实行地方和部门、单位负责制,建立严格的长期性、经常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好空调节能工作。各级国家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空调节能各项管理规定,发挥好示范表率作用。

二、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共建筑空调使用的管理工作。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

三、强化空调系统运行的科学管理。公共建筑空调使用和管理单位要制定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强化空调运行管理和保养维护,实现空调系统运行管理的科学、节能、高效。对公共建筑使用2年以上的中央空调通风管道,要认真组织一次检查,必要时进行清洗,保持提供的冷风、鲜风符合标准。沿海各地在台风季节和在气温不高的情况下,要减少空调使用时间,充分利用室外新风,降低热排放。

四、加大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设备老化、配置不合理、运行效率低下的中央空调系统,应及时进行节能技术改造,优化用能设备配置,保证设备完好率,提高设备运行效率。鼓励机关办公楼、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加强对空调的节能诊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及时分析能耗状况,根据节能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采取加装变频器等方式,做好空调节能改造工作。

五、推广空调节能新技术、新产品。鼓励通过空调系统合理运行、优化节能控制技术以及相关余热回收技术,实现更大的节能减排效果。进一步推广使用空调通风系统智能控制、变频调速、冰蓄冷、除湿空调等节能技术与产品,同时加强空调冷凝热回收技术的推广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对空调等高耗能产品,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并在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率先实施。

六、强化督促检查工作。各设区市要建立空调温度控制标准重点源监测档案,实行夏、冬两季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定期上报省节能办,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随机抽查。建设、旅游、商贸和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职能部门对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以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商场、超市、写字楼等)进行集中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查空调能效标识制度执行情况,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要结合每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对公共建筑开展能效监测检查,并鼓励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控制标准要求、高耗能的单位进行通报和查处。近期将由省节能办组织开展专项巡查,并适时通报巡查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动,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科学道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科学使用空调、节约用电的良好风尚,营造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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