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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74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1-30
  • 【生效日期】2006-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7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74号

关于核准大连棒棰岛海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对有关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对大连海参、延边苹果梨、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吉林长白山人参、通化山葡萄酒、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尾、鹿血、鹿筋、鹿脱盘、鹿胎膏、烟台葡萄酒、烟台苹果、冠县鸭梨、秭归脐橙、宜城板鸭、马坝油粘米、流沙南珠、澄迈苦丁茶、永福罗汉果、合浦南珠、巴马香猪、荔浦芋、临潼石榴等25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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