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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24
  • 【生效日期】2007-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指导各地做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指导》。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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