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7〕26号
- 【发布日期】2007-07-29
- 【生效日期】2007-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7〕26号)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关注和解决民生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目标和措施,明确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等任务。根据中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2005年9月,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晋政发〔2005〕28号),提出在全省建立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和十二项社会救助制度。与此同时,我省还启动了煤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改造工程,着力解决约占全省总人口10%左右、居住条件最差的群众住房问题。经过近两年的积极努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灾民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深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初步建立,教育救助、再就业救助、法律援助、廉租住房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基本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煤矿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改造工程也取得积极进展。社会救助制度和体系的建立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工程的实施,在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距离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还存在一定差距。如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十分完善,尚有一些生活确实困难的群众没有得到救助;社会救助标准偏低,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不高;农村五保供养设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等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好生产生活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完善城市低保制度
城市低保在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动态管理。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核查核算方法,科学合理核定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既要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又要及时将收入已高出保障标准的人员予以调整,每季度至少复核一次,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二是进一步落实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低保对象能够足额、快捷、安全领到低保金。三是积极推进“分类施保”。对有大病重病、严重残疾及子女上学、单亲等家庭,发放低保金时要给予重点照顾,适当倾斜,帮助解决特殊困难。
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适时提高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并要根据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物价上涨较快年份,对低保对象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确保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我省农村低保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当前重点是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抓好实施。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明确救助范围。农村低保标准的制定原则上不能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确保将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农村特困人口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07年底,要确保已纳入低保范围的75万农村特困居民年人均补差标准不低于360元。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工作制度,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操作,并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每年至少一次)。低保金的发放要做到至少按季度发放和社会化发放率力争达到95%以上的要求。
三、加快救灾应急体系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要在扎扎实实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的同时,把重点放到提升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上。要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系统,到2008年底,建成10个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96个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四、切实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7年底前要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作为重点扶持项目,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充分利用乡镇机构改革后闲置的房屋等资源规划建设项目,“十一五”期间,90%以上的乡(镇)至少要有一所农村敬老院,全省五保供养集中率达到30%以上。同时,要加快城市福利院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三无”(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对象集中供养率。
五、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财政、公安、卫生、建设、交通、铁路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区域合作、救助管理站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结合我省实际,首先在各市和流动人口较多、交通便利的县尽快设立社会救助管理站,并在2至3年内扩展到所有的县,认真负责地做好流浪儿童、严重智障伤残等人员的收容救助和保护工作。要依托救助管理站设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完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全省城乡的全省救助管理机构体系。
六、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市、县两级要大力扶持和发展各类慈善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慈善宣传,大力弘扬扶贫济困、扶残助残、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社会风尚,努力营造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社会氛围;健全慈善事业方面的政策法规,特别是抓紧制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快发展“慈善爱心超市”,到2010年全省达到600个。各级各类慈善机构要广泛开展慈善募捐和社会救助活动。
七、认真实施再就业救助政策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就业和失业保险与城市低保的联动机制。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做好城市低保与失业保险、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衔接工作,通过加强就业再就业优惠工作,逐步减少享受低保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数量。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软硬件建设,完善服务手段,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八、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要在着力解决好城乡低保对象“医疗难”问题的同时,适度兼顾残疾人等其他社会弱势群体,将患病后确需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要不断探索符合实际的救助方式,综合运用医前救助和医后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及时为因病、因残造成家庭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救助。认真做好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
九、积极实施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制度
各地在继续落实好对城市、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减免政策的同时,从2007年秋季开始,在全省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和实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制度。
十、积极实施法律援助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实施《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效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工作条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积极实施廉租住房制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特别关心和帮助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把实施廉租住房救助制度纳入县(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要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保障方式,切实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保障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棚户区、沉陷区住房的改造力度,力争“十一五”末完成。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的规定,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相结合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方式。要优先安排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组织新建一批小套型住房,收购改造一批旧住房,以实物配租的方式,救助一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等方式,保障一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力争3年内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要加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申请、公示、轮候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系统,完善退出机制。
十二、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要着眼于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制定或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合理确定救助方式、救助数额,注意协调有关社会专项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衔接配套,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积极探索现金、实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
十三、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进一步落实“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各级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协调做好本地区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机构、红十字会等组织在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作用,努力整合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救助资源,共享社会救助信息,进一步形成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合力。
(二)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各级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落实好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编制、经费以及办公条件,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县政府要加强低保工作机构建设,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三)确保资金落实,加强资金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城乡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和社会救助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对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要按照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的原则,认真落实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省、市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要建立专项城乡低保资金预拨制度,强化资金管理监督手段,实行专项管理、社会化发放,保证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社会化发放工作,由当地政府协调安排解决,各级金融机构负责落实。
(四)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管机制。开展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把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为民办的实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及时研究和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扶残助残送温暖活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狠抓落实。教育、司法、编制、劳动保障、卫生、建设、统计、物价、银监等部门,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新闻单位要加强有关政策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城乡社会救助管理机关和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有关救助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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