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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国际〔2006〕1277号
  • 【发布日期】2006-11-27
  • 【生效日期】2006-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6〕1277号)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修改本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章程第五条修改为:

投资方:系依日本国法律在日本国注册的法人,其

法定名称为:日本财产保险公司

法定英文名称为:Sompo Japan Insurance Inc.

法定地址为:日本国东京都新宿区西新宿1-26-1

二、批准你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修改为:

董事会可以在本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召开。根据董事长的判断,董事会可以书面传阅决议事项的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通过电视或电话会议的形式作出表决。

三、批准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公司的经营管理,根据董事会决定,设立战略规划部、监察部、财务部、电脑部、理赔部、核保与再保险部、营业部、办公室(人事总务部)等部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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