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7〕18号
- 【发布日期】2007-07-29
- 【生效日期】2007-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7〕18号)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和《山西省农民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全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一些用人单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落实劳动标准,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政府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不够,执法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监察执法处于被动应付状态,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特别是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缺失,对农村地区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缺位,一些地方非法生产、非法用工现象严重,甚至发生拐骗民工、强迫劳动等刑事犯罪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十分重要和迫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确保投入等方面入手,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充实和加强执法力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充实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充实省、市、县(市、区)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省所有乡(镇、街道)都要增设劳动保障所,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履行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事务、劳动用工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责,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监察网络。此项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成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编制部门尽快落实到位。
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配备与监察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用车辆和必需的办案设备,改善监察执法条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所需经费要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从严把好进人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选拔,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坚持原则、勤政廉洁的优秀人员,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能力;加强监察队伍作风建设,严守监察执法纪律,树立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坚持城市和农村并重,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城乡统筹监管,强化对城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职业培训、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方面的监察执法。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管和服务。
(一)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中央驻晋、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外省驻晋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转变观念,创新机制,使劳动保障监察由被动执法转变为主动执法,由突击检查转变为经常性检查,由事后查办转变为事先预警防范。搞好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维权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查处;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县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劳动用工综合执法大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落实改进和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的措施。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巡查不少于2次;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业聘任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协助搞好劳动用工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三)严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要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行“网格化”监察管理,层层分解,责任到人。明确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管责任区”,对城镇用人单位按照市辖县(市、区)、县(市、区)辖街道、街道辖社区进行“划片包干”;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按照县(市、区)辖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辖村实施“划村包干”,层层落实责任,实行专人管理。
(四)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和失信惩戒制度。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信息整理和动态监管,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按评价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失信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控,适时向社会公布,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
(五)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机制。劳动保障监察要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职责和期限;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和重大处罚听证制度,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要严格行政问责制。对于“监管责任区”内发生严重非法用工问题的,追究执法责任人及村(社区)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多个“监管责任区”发生问题的,追究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及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多个乡(镇、街道)发生问题的,追究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多个县(市、区)发生问题的,追究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政府有关领导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劳动用工监督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治理工程来抓,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安监、民政等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发挥整体执法效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用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劳动用工中的刑事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地以及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安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指导,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维权作用;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各有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劳动保障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也要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同级工会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工会联络站、行政村(社区)联络员和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的相互联系,形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用人单位六级劳动保障和工会组织联动的职工维权网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广泛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共同做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山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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