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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情况的函
  • 【发布单位】福建省粮食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03
  • 【生效日期】2007-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情况的函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情况的函




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国粮办政〔2007〕79号)要求,我局于今年5月14日下发了《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报送有关信息工作的通知》(闽粮办法〔2007〕53号),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近几年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在各地自查基础上,我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两个检查组,于6月25―27日对南平、泉州两市及其有关县、市(区)粮食局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核查工作情况函告如下:

一、核查工作开展情况

2004年以来,我省多数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以及我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省政府同意联合印发的《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闽粮法〔2004〕253号)规定,认真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截止2006年底,全省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受理了1272个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批准了919个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并实行了年检制度。

从本次抽查情况看,南平、泉州两市大多数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均能按照《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发证和年检工作,并定期将审核、年检结果在指定的媒体或场合公示。从总体上看,各地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制度较健全,程序较规范、行为合法。一是设立了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窗口。南平市粮食局及其所属的建阳市粮食局均按要求设立了对外服务窗口,张贴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流程图,做到“三公开、一上墙”,即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办结时限,制度上墙。泉州市粮食局从2006年8月1日起,将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工作统一移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2007年起对市级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年检工作也集中在综合窗口办理。泉州市及其所属的南安市、丰泽区粮食局也均在办公地张贴办理流程、公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等。二是公示审核结果。泉州市粮食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将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在《泉州粮网》上进行公示,同时,每办结一批也即在《泉州粮网》上公示,增加了办证的透明度。三是按照条件、程序、时限依法办理。南平市粮食局及所属的建阳市粮食局依法共办理了43家企业的粮食收购资格,在2005年、2006年、2007年对这些企业都进行了年审,档案材料齐全。泉州市丰泽区粮食局受理审核5家企业申报的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做到手续完整,程序合法。四是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大多做到依法收购。本次抽查中,抽查了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泉州市的晋江市青阳粮站、泉州金穗米业有限公司、南平市的建阳市富民米业公司等三家企业,这三家企业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登记的内容无重大变化,未发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

在本次抽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1)个别地方未能依法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有的未在办公场所公开办理流程,公示有关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事项,存在超时限办理审核;对粮食收购企业的申请材料未能认真审核,存在材料不全、照样发证的现象等。(2)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不够,未能及时纠正个别地方在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监督检查工作缺少人员编制,影响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大多数地方监督检查人员编制仅2名,有的地方还没有编制,面对量大面广的粮食收购市场显得势单力薄,加上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不足,都直接影响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4)少部分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如有的未按规定设立统计台帐,履行上报统计数据的义务。

为此,我局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管粮的能力。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完善制度,规范办理审核程序,公开办理流程,严格办理时限,不断提高办证的效率和透明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经常性开展粮食收购在内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别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每年组织开展1―2次粮食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三、几点建议

(一)规范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也指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据此,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闽政〔2004〕26号)规定,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户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制定具体的年检制度,在粮食收购许可证中也未设立年检记录栏目和年检标志,给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核查工作带来不便。建议参照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格式,设立年检登记栏,通过年检的,加盖年检合格章并加贴年检合格签码,既方便又规范。同时,制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年检工作制度。

(二)国务院国发〔2006〕16号文件再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并要求,“从2006年起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县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落实得并不太好,主要是涉及到机构、人员编制问题。为此,建议国家粮食局与编办、财政部等部门能否制定落实国发〔2006〕16号有关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促使县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能落到实处。

(三)建议修订完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粮食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经近几年实践以及基层的反映,我们建议该规定须加以修订完善。一是该规定提出的“年收购量低于50吨”,在实际中难以界定、难以操作,二是由此带来的是一部分个体工商户由于无须取得收购资格,在农村违法从事粮食收购的行为未能受到依法处理,从而对规范农村粮食收购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对此,建议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精神加以修订。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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