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财农〔2008〕47号
  • 【发布日期】2008-08-12
  • 【生效日期】2008-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湘财农〔2008〕47号)




各市州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2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通知》(湘财农〔2008〕34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整合资金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湘财农〔2008〕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2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通知》(湘财农〔2008〕34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整合资金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湘财农〔2008〕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纳入2008年中央、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支持范围的优质稻、生猪、柑桔三个优势主导产业生产发展资金。其他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除有专门管理办法外,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要按照优势特色产业和主要农产品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形成产业链条,培育块状经济的原则申报。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市级财政部门通过初审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上报。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合理排序、滚动开发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优质稻、生猪、柑桔项目库。对满足申报条件、适应本地优质稻、生猪、柑桔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的项目,择优推荐入库,滚动建设。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专家评审制。省财政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对县(市、区)优势主导产业进行咨询和论证,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排序,并根据排序择优上报财政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六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同一优势主导产业连续扶持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支持的内容与环节

第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应按公共财政的要求,用于支持基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先进实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等重点环节。
1、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基地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机耕道建设,土壤改良和地力建设,安装频振式杀虫灯,推行稻鸭(鱼)共生,猪―沼―稻等清洁生产方式,强化农机具物资装备,着力改善生产条件;支持健康养殖、粪污处理、疫病防控设施建设,推广以种养结合、林(农)牧结合、牧渔结合、猪沼果结合为主的资源循环利用养殖模式;支持柑桔果园新扩、低产园改造,土壤改良和测土配方施肥。
2、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支持推进集中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生态、安全、高效的要求,支持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和检测检验体系,提升产品质量。
3、先进实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支持新品种引进、示范和推广,良种繁育,先进技术示范推广与培训,高产创建示范,农民科技培训,病虫害防治等,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
4、农产品加工。重点支持龙头加工企业引进先进加工设备、开展农业科技研发、提供技术规范服务、完善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健全产加销产业链条等。
第八条 项目县(市、区)根据优势主导产业规划确定的建设内容,统筹安排整合资金的使用。对中央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投向要突出重点,集中用于支持主导优势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优质稻产业集中支持新建和改造渠道、品种引进示范与推广;生猪产业集中支持动物防控设施、粪物处理;柑桔产业集中支持种苗补贴、采后商品化处理包装和冷链物流服务。
第九条 严禁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弥补公用经费不足、购置办公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拨付

第十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绩效评价、结果导向,以及因素分配、切块下达的原则。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重点考虑优质稻、生猪、柑桔总产量、加工量和支农资金整合、绩效考评和地区财力差异等因素,总产量、加工量等相关数据以《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或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省财政根据当年中央、省安排的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依据上述第十一条的基本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并下达市(州)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第十三条 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指标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门帐户、配备专人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进行专户核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方,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按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和补贴类实行分类管理。
工程类项目:1、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预算,并送交县级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作为项目资金支付的基本依据。2、工程项目开工时,县级财政部门可预付不超过财政投入3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再预付工程款,根据合同及工程进度、质量,实行直接支付或报账付款。
货物类项目:1、达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设备、材料、物资等,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实行集中采购,直接支付。2、未达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设备、材料、物资等,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并将需要集中采购的材料、品名、规格、数量等报县级财政部门,经过审核批准后组织采购;县级财政部门凭材料物资采购支出的原始发票和附件及实施单位的领用手续直接支付或实行财政报账。
服务类项目:科技示范、实用技术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骨干培训、监理费等服务类项目应在实施前由主管部门提交计划及费用预算报财政部门。资金支付时,实施单位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并附支出原始凭证,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直接支付或实行财政报账。
补贴类项目:由被补贴单位(个人)提出报账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支付。其中,产业化贴息资金应直接支付给金融机构;针对农户的补贴资金,通过乡镇财政信息化网络或用现金直接发放。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报账凭据
1、批复的项目设计方案;
2、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3、招投标签订的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4、支付申请书及相关有效凭证;
5、项目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土建工程类支付还须提供:
1、预付工程款: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开工报告,招标工程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
2、按进度支付:申请表、发票、工程量清单。
3、竣工支付: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单、发票、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货物类支付还须提供:
1、政府采购类
(1)本级招标:申请书、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发票、验收单;
(2)上级招标:上级下发的物资分割单、验收单。
2、非政府采购类:申请书、发票、验收单(有购销合同的应提供)。
第二十条 服务类支付还须提供:
1、科技示范:申请书、合同、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实施方案,验收单、领用单。
2、培训类:申请书、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结业证明复印件等。培训通知、培训方案、学员名册、讲课费领条等。
3、监理费:申请书、签订的监理合同、发票。
第二十一条 补贴类支付还须提供:
1、贴息资金支付:申请书、项目立项通知书、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
2、涉农补贴支付:申请表、公示单、被补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补贴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验收单、补贴实施方案。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县(市、区)在申报指南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公告项目申报信息;在收到项目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批准实施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资金来源、资金额度及结构);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实施及验收情况、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省级财政部门将公示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项目执行情况通报制。各级财政部门及时掌握、互相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所在县(市、区)分季度按规定时间向省财政厅上报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全程监督。省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所在县(市、区)组织检查验收,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决算;同级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省市财政部门联合组织考核验收,进行绩效评价,总结年度工作,上报中央财政备案。对项目实施县的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报告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项目县(市、区),除限期整改到位外,取消下一年度项目县资格,并暂停3年期的项目申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档案,并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实行专门登记、保存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付或报账程序
2、支付或报帐表格(略)
①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投资预决算表(略)
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略)
③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单项工程预决算表(略)
④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单项工程财务决算表(略)
⑤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报账清单(略)
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付工程款拨款申请书(略)

附件: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直接支付或报账程序


一、工程类项目
(一)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
1、工程预付款:承包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监督员、建设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签署意见―→报账管理机构负责人、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预付工程款(财政投资总额30%内)
2、工程结算报账:承包单位自验并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监督员签署同意验收意见―→协调领导小组验收―→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审核―→领导小组审批―→承包单位开具税务发票―→报账管理机构负责人、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报账机构付款(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
(二)未实行承包的项目
建设单位提交用款明细及相关票据―→领导小组审批―→报账管理机构负责人、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报账机构付款
二、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项目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及采购项目清单―→领导小组审批―→报账管理机构负责人、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政府采购部门采购―→报账机构付款
三、服务类项目
项目单位提交科技示范、培训、监理费等服务类明细及相关票据―→领导小组审批―→报账管理机构负责人、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政府采购部门采购―→报账机构付款
四、补贴类项目
1、贴息资金补贴项目。项目单位提交申请书、项目立项通知书、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领导小组审批―→报账管理机构负责人、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政府采购部门采购―→报账机构付款
2、涉农补贴项目。项目单位提交申请表、公示单、被补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补贴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验收单―→领导小组审批―→报账管理机构负责人、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政府采购部门采购―→报账机构付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