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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定福州三中、福州八中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闽价费〔2007〕325号
  • 【发布日期】2007-08-09
  • 【生效日期】2007-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定福州三中、福州八中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定福州三中、福州八中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闽价费〔2007〕325号)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市《关于要求正式核定福州三中、福州八中中外合作办学实验班收费标准的请示》(榕教财[2007]25号)收悉。根据福州三中与加拿大爱尔德拉夫中学合作举办“爱迪生中加友好实验班”、福州八中与澳大利亚霍巴特中学合作举办“中澳课程实验班”收费标准执行一年来的实际,经研究,同意福州三中、福州八中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继续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定福州三中、福州八中中外合作办学实验班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闽价费〔2006〕415号)文件执行,即福州三中“爱迪生中加友好实验班”学费标准为20000元/生.学年、福州八中“中澳课程实验班”学费标准为15000元/生.学年。

福州三中、福州八中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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